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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一)统筹实行基金制度
区、县建立统筹基金,全市建立统筹调剂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份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三)统筹基金的缴纳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1.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3.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注:以上员工个人应缴纳部份现在是由公司为参加统筹的员工负担,作为公司为员工额外增加的福利,且未从工资中扣除。
(四)医疗管理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五)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六)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
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在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