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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兑换是指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或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依据外币兑换的实体,可把其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外币兑换专指外币现钞的兑换业务;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外币现钞的兑换,还包括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信用卡以及外币票据买入等项业务。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可在中国银行或指定机构兑换的外币现钞有以下19种: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芬兰马克、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瑞士法郎、港元、丹麦克朗、荷兰盾、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意大利里拉和马来西亚林吉特。
外币兑换可分为现钞兑换人民币、现汇兑换人民币。当退汇时,可分为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人民币兑换外币现汇汇出境外。
(1)顾客填写“卖出外币申请书”,经办人员向顾客询问兑换金额,并清点、核对。
(2)经办人员认定顾客要求兑换的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鉴别货币非假币后,发给顾客对号单。
(3)经办人员套写“买人外币兑换水单”。
(4)银行复核无误后,将人民币现金连同水单交给顾客,收回对号单并请顾客当面点清。
(5)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外币金额×现钞买人价=应付人民币金额。
(一)鉴别外钞
每一种货币都有纸币与铸币,每一种货币又都有多种面额和版式。有些货币伪钞较多,收兑时必须鉴别真伪。由于铸币解钞出运不便,各外汇银行基本不再受理铸币。而对多种面额和版式的纸币,在兑换时,不仅要对各种货币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而且还应熟悉各种外币的流通情况,把握外币现钞的退出流通时间等。此外,还要掌握鉴别真假钞的常识,以防止把假钞或停止流通的废币收兑进来。
首先应鉴别各国钞票的主要内容。通常钞票上包括:发行机构名称、币别、金额、印刷年份、连续编号、发行机构的标记和负责人签字、法律有效词句、票面上各种人文景物的装饰图案和花纹等。然后从各国的钞票的纸张特性、印刷方法和油墨质量等方面鉴别真伪。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印刷钞票的要求很高,都力求使用最新、最好和最可靠的印刷技术,如纸钞上加红蓝纤维丝、案例线、水印、荧光等以防止伪钞,因此,在查钞时,要特别注意这三方面的标准,以眼看和手摸来鉴别真伪。同时,还可借助现代化设备和仪器来鉴别伪钞。若发现伪钞、涂改钞、变造钞和已停止流通的外钞,银行应予以没收,以避免在国内其他行处及代兑点再误兑人,并开出没收假钞证明一式两联。
(二)兑换外币
1.兑入外币
凡属国家管理局“外币收兑牌价表”内所列的各种外国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银行均可凭持兑人的身份证办理收兑业务。收兑时,必须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接到客户交来的外钞时,先鉴别真伪并清点数目,确定为合格外币后,再与顾客核对,按当天现钞买人价兑付,并填制外币兑换水单(Exchange Memo)。汇入外币水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兑入外币水单,由兑入行加盖业务公章交给持兑人收执;第二联为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第三联为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第四联为外汇买卖统计卡,留存备查只用。
2.兑出外币
一般是对已签证出境的外国人和批准出国的中国人办理。客户申请购买外币时,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购买,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兑付。
当国外旅客要离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要求兑回外币,但须凭本人护照和其本人自外币兑入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的原外币兑换水单,在J'bf-E指定银行的兑换机构办理。其兑换的金额只限于在境内花费的剩余部分,且不能超过原兑换水单金额的50%。兑后应收回原兑换水单,作为兑出外币的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办理兑出手续时,经办人员应填制“兑出外币水单”,再根据申请人交付的人民币金额按当日挂牌的现钞卖出价折算外币金额,填写在有关栏内,再交出纳员复核,凭以兑付相应的外币现钞。同时,在外币兑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回申请人。
兑出外币水单也是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兑出外币水单,由兑出行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收执;第二联为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贷方传票;第三联为外汇买卖科目外币借方传票;第四联为外汇买卖统计卡,留存备查之用。
(1)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所收外币是否属于本行可办理兑换的货物,是否流通,并确认币种和金额,鉴别真伪。
(2)经办人员填制“外汇买卖套汇水单”。
(3)兑出外币金额的计算:
兑入外币金额×兑入外币现钞买入价=人民币金额
人民币金额/兑出外币卖出价=兑出外币金额
(4)复核员复核清点、鉴别真伪无误后,收进所兑人的外币,付出应兑出的外币。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交付现钞即可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中国公民户口簿(十六岁以下中国公民)、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国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港澳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护照(外国公民或有护照的中国公民)。
外籍客户及中国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原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及与水单记载一致的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时办理退汇业务。
(2)按实际向银行购入或销售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记录相关科目。
(4)在日常核算中逐笔确认外币兑换业务形成的汇兑损益。
[例1]某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2月15日出口产品,售价 1000美元,当日市场汇价为$1=¥8.00,2月20日收到外汇并向银行结汇,当日市场汇价为$1=¥9.00,结汇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1=¥8.8,实际收到人民币 8800元。
应作分录:
(1)2月15日出口产品
借:应收账款($1000×8) 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
(2)2月20日收款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8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1000×9) 9000
“应收账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将在期末予以调整。
[例2]某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1月20日为偿还一笔10 000美元的长期借款而向银行购入外汇,当日市场汇价为$1=¥8,该银行的美元卖出价为$1=¥8.2,企业实际支付人民币82 000元。
应作分录:
借:长期借款($10 000×8) 8800
财务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2000
“长期借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将在期末予以调整。
国家确定某种外币能否收兑,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货币发行国对本国货币出入境是否有限制;二是这种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否自由兑换。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外币兑换业务量也随之不断增长,可兑换的外币种类也日趋多样化。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所持有的外国货币不得在我国境内自由流通使用,所有汇人或携人的外币或外币票据,除另有规定外,均须结售或存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银行对凡属外汇收兑牌价表内的各种外国货币均予收兑。国家因公或因私对个人或单位批准供给的外汇,都应按外汇牌价持等值的人民币,交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外国人及华侨入境后凭护照或身份证将其外币兑成人民币以便在境内使用,离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同样凭护照或身份证及原外币兑换水单,交指定的外汇银行兑成外币携出境。非法换取外汇,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都属非法的套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