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Foreign applic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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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法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
(1)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对于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或限制,对其在中国境内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享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这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
(2)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商标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