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人(Joint application)
目录 |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共同申请人之间对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分享应当遵循他们之间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事后补签,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分享作出约定,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原则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所以,共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等涉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问题时,都应当共同友好协商,采取一致行动。
共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对产权共同有申请权的关系。对于专利申请权来说,共同申请人各自享有平等的权利,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共同申请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他们之间是对专利权的按份共有关系,每个共有人按其在专利权中所占的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事实上很难精确地计量共同申请人对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因而准确地确定他们对专利权的占有份额是十分困准的.实践中共同申请人之间往往是协商议定各方对专利权的占有份额,作为行使权利和分担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