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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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各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与运作符合该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须经证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审核内容主要有公司的资本实力、证券经营业绩、基金资产运用计划和核心管理层的素质等。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开放型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
一般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基金的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做了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2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层设计各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重点,经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执行的制度。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分为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务处理、营业纷争处理及业务收入等六大作业项目。风险管理制度指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管理的过程。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意见、资格核准等5个环节。
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 管意见。该机构凭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