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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税款转交给国家。
然而,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时,上述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
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关于地租税。李嘉图则根据其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地租税只影响地租,全部税收负担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给任何消费阶级;但在一定条件下,地租税也会引起农产品价格提高,税负由消费者承担。“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课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在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就要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
李嘉图很肯定地认为地租税是落在地主身上的,只会影响地租,而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前面李嘉图已经说明了地租是最劣等地生产出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产品的差额,也就是说最劣等地是不提供地租的。所以地主不能提高他的地租,因为他不会改变效率最差的耕地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的产品之间的差额。这种税不能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假如耕地有一、二、三等之分,第三等地既不付租,也不纳税就不会提高农产品价格。地租税不会影响新土地的开发利用,因那种土地是不付地租的,也就无所谓地租税,但新土地如第四等土地开发后,会使第三等土地付地租,并且纳地租税。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劣等地不付地租的前提下的。但是,李嘉图还是认为地租税会妨碍耕种,“因为它将会成为地主的利润税”,因为地主的地租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地租,有一部分是地主以建筑物固定设备形式投资在土地上的资本利润,地租税是对全部农场主所付地租的征收,必然有一部分落在房屋设备的资本上,侵占了地主的利润。 “除非农产品价格提高,这种税就不免妨碍耕种。”
李嘉图认为应当区分真正的地租税与对地主投资的资本征收的税。“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得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的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就要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否则,投在建筑物等设施上的资本就不能得到资本的普通利润,影响地主对耕种设施的改良热情。
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提出的地租税系包括土地税、土地收益税、什一税等。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
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另外,斯密认为地租税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地租税,不能转嫁,由地主负担;二是土地生产物税,这种税起先由农民垫支,由农民再转嫁给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