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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是对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在地方各级之间划分其各自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既是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体制需要划分的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如税法、税收条例、税则等基本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施行;税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税法的解释;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即开征什么税、何时开征,停征什么税种、何时停征;税目的增减与调整,即对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进行某些增减变动;减税、免税和加税的确定。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由于税收是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目前中国在税收管理权限上集中程度比较大,主要是与长期以来实行高喽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有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性的税种陆续增加。中央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将一些零星分散、适合地方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并赋予地方较多的税收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税收的立法权。
(二)税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税法的解释权,即制定实施细则和对税法内容的补充解释的权限。
(三)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即税收基奉法规确定后,决定税仲何时开征,何时停征。
(五)减税免税权,即按照税收减免的政策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和审批权。
现行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以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为依据。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目前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主要有:
(一)税法的解释权和政策调整权除印花税外,其它地方各税的施行细则、征税规定及有关解释、若干税种有关政策的调整(如屠宰税征收范围的确定、税额的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的确定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颁布。
(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减税、免税权除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并需要减免税照颐的,有权确定减税、免税。
除上述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以外,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权限还有:对个别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原因,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乡镇企业的减免税照顾;灾区乡镇生产自救的工商税减免税照顾;以及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成加增征税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问题,划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大的权限,允许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备案。主要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制定税收办法权;执行统一税法的一定机动处置权;一定范围的再下放管理权;支配本地区税收收入权。
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限,也大于一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