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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是依据法定标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每年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取得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拍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一次性买断该块土地若干年的使用权;另一种方法是以租赁或按月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这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各地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核定费用,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否则,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范围最高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30%,凡在调整范围内的,均执行新标准。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征缴土地使用费。
我国土地使用费的确定应遵循这样两条原则必须照顾到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保证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使土地投资得到充分补偿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减轻因征收土地使用费而对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负担必须既有利于土地使用者企业在均等的生产条件下的竞争和发展,而又不会过渡地刺激对土地的需求 ,从而达到节约土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来源问题土地使用费作为一种经常性的费用征收,从而应计入成本,还是应计入利润应税前征收,还是税后征收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而且会引起社会收入与分配关系的变化,并进而影响整个经济利益格局的变动。
因此,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它的消耗同其它生产要素的消耗一样,理所当然的应计入成本和费用。但将土地使用费计入成本,势必会相应地提高产品价格,其结果便是,在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及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土地使用费的负担最终会全部转嫁给消费者。显然,这一做法既不符合利益原则,也不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那么,我们假设产品价格保持不变,这样,土地使用费的税前缴纳和税后缴纳也大有差异。土地使用费的税前缴纳只能是成本和费用总支出的增加,从而利润总额减少、利润率降低,结果便是国家减少所得税和调节税收入,企业减少留利,职工相应地减少奖励与福利基金。当然,国家财政收入所减少的部分可以用土地税来弥补
因此,土地使用费的负担实际上便由企业和职工来负担。土地使用费的税后缴纳则是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留利绝对额及留利比例的下降。很明显,这样的结果实际上使土地使用费负担全部压在企业和职工身上。这两种结果都是难以令人满意的。上地使用费的来源是与其构成相联系的。土地使用费可分为地租即级差地租和土地投资的补偿及利息两大构成部分,那么,土地使用费的来源也必须是两个。土地使用费中的地租部分应计入社会总利润。土地作为一个基本生产要素,其资本投入应得到补偿,因此,土地使用费中的土地投资的补偿及利息费用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总支出和费用进行合理扣除。企业成本的增加不应全部依靠产品价格的提高来消化土地使用费应在企业税前征收。企业在提供的总剩余产品中,首先应将级差地租部分扣除掉,其余额再参与资金利润率的形成。上地使用费中的级差地租部分实际上是企业用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支付的,它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态。
土地使用费会相应提高企业生产成本,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它。相反,这样做恰恰是通过土地使用费部分地计入生产成本,将企业占用土地的多少与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利益挂钩,迫使企业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挖潜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位置资源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值、利润率,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当然,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现状。土地使用费是对全社会总利润的一种扣除,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它。这样做也是通过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地计入总利润,使这部分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即国家减少所得税和调节税收入,企业减少留利,职工减少福利基金,消费者则因产品价格的调整而增加消费支出。目前,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将土地使用费的确定和征收工作与价格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符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将土地使用费的确定和征收工作与经济利益格局的变动结合起来,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会引起各地区各部门各阶层大的经济利益变动,从而使土地的有偿使用工作更易于起步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