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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way Transport)

目录

什么是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

国际铁路联运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

  19世纪中期,有关国家签订协约开展国际铁路客货联运,1890年欧洲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国际铁路运送规则》并于1893年开始生效。1934年该公约修改后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并于1938年9月开始实行。现在参加该公约的国家以达到30多个,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2.发展

  1951年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各国部长运输会议上,由原苏联代表提议,起草并通过了《国际货协》和《国际客协》,最初有8个国家参加,1954年,中国、朝鲜、蒙古铁路也参加了《国际货协》,1956年,越南参加《国际货协》。从此,欧亚两洲12个国家的铁路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总营业里程达26万多km。从此,国际铁路联运成为连接亚欧各国客货运输的重要纽带。

国际铁路联运的优势

  1.简化手续,方便发货人(收货人) 发货人只需在发站办理一次性托运手续即可将货物运抵另一国的铁路到站。

  2.充分利用铁路成本较低,运输连贯性强、运输风险小和不易受天气和季节变化影响等优势。采用国际铁路联运可以充分利用铁路运输优势,也便于选择运输路径,从而缩短运输时间,减少运输费用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托运和承运[1]

  (1)托运前的工作。

  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的条款办理。

  其一,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

  其二,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应清晰,不易擦掉,并能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交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询问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人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车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承运。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询问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车站将发货入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和装车发运责任。

  总之,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

  (3)货运单据。

  货运单据涉及的具体内容有:

  其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WAY 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出口外汇核销单”。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检验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和发运清单等有关单证

  (4)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首先,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在接收方国境站进行。

  口岸货运公司接到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更正、补充。

  其次,报关报验。

  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运送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最后,货物的交接。

  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方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方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交接可分为一般货物铁路方交接和易腐货物贸易双方交接。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程序[1]

  进口货物国际联运的程序如下:

  第一,确定货物到达站。

  国内订货部门应提出确切的到达站的车站名称和到达路局的名称,除个别单位在国境站设有机构者外,均不得以我国国境站或换装站为到达站,也不得以对方国境站为到达站。

  第二,必须注明货物经由的国境站。

  即注明货物是经二连还是满洲里抑或阿拉山口进境。

  第三,正确编制货物的运输标志

  各部门对外订货签约时必须按照外经贸部的统一规定编制运输标志,不得颠倒顺序和增加内容,否则会造成错发、错运事故。

  例如:

  ①2001年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受轻工业部门的委托以第003号合同向法国订购计算机,其运输标志应为:01MHG~47003CF。

  ②2001 年中国船舶工业公司受北京市物资局委托代向英国订购船用设备,合同号为005,其运输标志应为:01GMRT/382005CE。上述标志中的"01”为订货年度代号;“M”、“GM”是进口单位代号;“HG"、“RT"是收货人代号;“47”、“382"是商品代号;“003”、“005”是进口合同的顺序编号;“CF"、“CE"是贸易国别的代号;间隔号“一”、“/”,前者用于由外贸公司代购的进口商品,后者用于由工贸公司代购的进口商品。

  第四,向国境站外运机构寄送合同资料。

  进口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及时将合同的中文副本、附件、补充协议书、变更申请书、确认函电、交货清单等寄送国境站外运机构,在这些资料中订有:合同号、订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经由国境站、到达路局、到站、唛头包装及运输条件等内容。事后如有某种变更事项也应及时将变更资料抄送外运机构。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的计算[1]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价规》)。

  (1)运费计算的原则:

  第一,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费,均按铁路所在国家的国内规章办理。

  第二,过境国铁路的运费,均按承运当日统一货价规定计算,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如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与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之间运送货物,则有关未参加货协国家铁路的运费,可按其所参加的另一种联运协定计算。

  我国出口的联运货物,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均规定在卖方车辆上交货,因此我方仅负责至出口国境站一段的运送费用。但联运进口货物,则要负担过境运送费用和我国铁路段的费用。

  (2)过境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的计算程序:

  第一,根据运单上载明的运输路线,在过境里程表中,查出各通过国的过境里程;

  第二,根据货物品名,在货物品名分等表中查出其可适用的运价等级和计费重量标准;

  第三,在慢运货物运费计算表中,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总的过境里程查出适用的运 费率。

  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运费额=货物运费率×计费重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1+加成率)

  加成率系指运费总额应按托运类别在基本运费额基础上所增加的百分比。快运货物运费按慢运运费加100%,零担货物加50%后再加100%。随旅客列车挂运整车费,另加200%。

  (3)国内段运费按《价规》计算的程序:

  第一,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一般应按最短路径确定,并需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第二,根据运单上所列货物品名,查找货物运价分号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第三,根据运价里程与运价号,在货物运价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

  第四,计费重量与运价率相乘,即得出该批货物的国内运费,其计算公式为:

  运费=运价率×计费重量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吴宗祥、陈红雷.《国际贸易实务》[M]7.4国际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