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际金融就是指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据此,国际金融关系就是指私人之间发生货币转移的涉外资金融通关系,包括国际借贷及担保关系、国际证券融资关系、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关系等。
就其内涵而言,国际金融关系蕴涵着以下两层意思:
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具体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等。国际金融关系基于国际金融活动而形成,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金融,顾名思义,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通常解释为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存与放贷;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银、外汇的买卖;货币支付结算;保险、信托、租赁,等等。国际金融是相对国内金融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是国际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从理论上讲,国际金融作为国内金融的延伸,蕴含着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在国际间流动所具有的某些特殊规律,反映各国金融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某些特殊现象,如外汇与汇率、国际收支均衡、国际储备资产、国际信贷与担保、国际证券融资、国际支付结算、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机构等。
更进一层分析,国际金融关系是在国际金融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指人们在国际汇兑、国际借贷、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其主要表现为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融资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结算支付关系、国际融资租赁关系、国际融资担保关系,还有国际货币合作关系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关系等。
就其外延而言,国际金融关系是指超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它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所发生的金融关系。也就是说,这里所谓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取广义理解的,即它已远远超出了国际公法意义上所指的具有金融内容的国际关系的范畴,广泛涵盖了发生在国际领域的大量的非政府间金融关系。
分析起来,国际金融关系区别于国内金融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这就决定了它与国内金融关系在范围上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国际平面上的金融关系属于国际金融关系的重要内容,但不为国内金融关系所包含,而自然人、法人、国家在非跨国金融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构成国内金融关系的主干部分却不为国际金融关系所涉及,仅仅在各国涉外金融关系这一部分,才出现国际金融关系与国内金融关系的重叠。
首先,国际金融关系具有国际性。说国际金融关系具有国际性,并不要求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客体及法律行为都同时具有涉外因素。实际上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性应当尽可能作广义的解释,只要某一金融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行为中任一因素具有涉外性,即可以认为是国际金融关系。
就主体而言,国际金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是位于不同家境内的法人或个人。就媒介而言,金融交易的媒介一般是国际货币,它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本国货币,也可能是另一当事人的本国货币,还可能是第三国货币。就法律行为而言,往往不限于一当事人本国,譬如国际借款人的提款,可能是在对方当事人国家的银行,也可能是在第三国的银行提款。
其次,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是涉外金融活动,它有别于其他国际经济交往方式,如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劳务输出入等。国际金融活动往往涉及到货币的跨国流动。
最后,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将来的偿还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没有将来偿还的承诺,就不会发生这种货币转移。这一特点使得它与另一货币转移方式——国际投资相区别。由此,国际金融关系在确立时,当事人总是要采用各种信用手段,或是第三人保证,或物权担保,或浮动担保,或准担保交易等,以确保将来能够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