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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招标方式是指国际工程的委托实施普遍采用承发包方式,即通过招标的办法,挑选理想的施工企业。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四种类型: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亦称公开招标(Open Bidding),它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指招标人通过公开的宣传媒介(报刊、杂志等)或相关国家的大使馆,发布招标信息,使世界各地所有合格的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的)都有均等的机会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其中综合各方面条件对招标人最有利者,可以中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在国际范围内,采用广泛公开的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凡是愿意参加投标的公司,都可以按通告中的地址领取(或购买)资格预审表格及相关资料。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在招标机构决策人员和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各投标人的报价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均应公布,并由出席开标的招标机构决策人在各承包商的每份标书的报价总表上签字,以示有效,且直至决标前任何人不得修改报价。审议投标书和报价及决标按事先规定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无任何偏向,对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根据其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所有依据如工期要求,可兑换外汇比例(指按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货币付款的工程项目),投标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及拟用于工程的设备等因素,进行评标和决标。采用这种方式招标,一方招标,多方投标,形成典型的买方市场,最大限度地挑起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使招标人有充分的挑选余地,取得最有利的成交条件。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成交方式,凡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兴建的项目,按要求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即ICB方式招标。世界银行认为只有通过ICB方式招标才能实现三“E”原则,即效率(Efficiency)、经济(Economy)、公平(Equity)。由于这三个名词的英文书写第一个字母均为E,故称三E原则。采用这种方式,业主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承包商,无论在价格和质量方面,还是在工期及施工技术方面都可以满足自己的要求。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是由招标人决定的,故订立最有利于业主,有时甚至是很苛刻的合同条件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目前国际承包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就更是如此。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另一个特点是公开选标,受公众监督。总的来说,这种做法较其他方式更能使承包商折服。尽管在评标、选标工作中不能完全排除种种不光明正大的行为,但比较其他方式,国际竞争性指标毕竟因为影响大、涉及面广,当事人考虑影响不得不有所收敛等等原因而显得比较公平合理。国际竞争性指标的不足之处在于工作的准备阶段耗时长,人力物力支出较大。
国际竞争性指标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按资金来源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由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工程项目;
2.由联合国多边援助机构如国际工发组织和地区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助性贷款的项目;
3.由某些国家的基金会如科威特基金会和一些政府如日本政府提供资助的工程项目;
4.由国际财团或多家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
5.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资的工程项目;
7.以实物偿付(如石油、矿产、化肥或其它实物)的工程项目;
8.发包国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但自己无力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按工程的性质划分
按工程的性质,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大型土木工程如水坝、电站、高速公路等;
2.施工难度大,发包国在技术或人力方面无实施能力的工程,如工业综合设施、海底工程、核电站等;
3.跨越国界的国际工程,如非洲公路、连接欧亚两大洲的陆上贸易通道;
4.超级现代规模的工程如拉芒什海底隧道,日本的海下工程等。
二、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比,它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对参加投标的人选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对发包项目有兴趣的承包商都有机会投标。限制条件和内容各有差异,国际有限招标包括两种方式:
(一)一般限制性招标
这种招标虽然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但对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其具体做法与国际竞争性招标颇为近似i只是在制标时更强调投标人的资信。采用一般限制性招标方式也必须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只是必须注明是有限招标和对投标人选的限制范围。
(二)特邀招标
特邀招标即特别邀请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时,一般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名单,如果是世界银行或某一外国机构资助的项目,招标人要征得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对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对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承包商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面都比较可靠,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的质量和进度。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发包人所了解的承包商的数量有限,在邀请时很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能力的后起之秀。为弥补此项不足,招标人可以编辑相关专业承包商的名录,摘要其特点,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承包商的动态和原有承包商实力发展变化的信息,不断对名录进行调整、更新和补充,以减少遗漏。
国际有限招标是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种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合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不大、投标商数量有限或有其他不宜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如对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某些大而复杂且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综合的石化项目。可能的投标者很少,准备招标的成本很高。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还能取得较好的报价,招标可以限制在少数几家合格企业的范围内,以使每家企业都有争取合同的较好机会。
3.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用的技术装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4.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要求及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
5.工程规模太大,中小型公司不能胜任,只好邀请若干家大公司投标的项目;
6.工程项目招标通知发出后无人投标或投标商的数量不足法定人数(至少三家),招标人可再邀请少数公司投标。
三、议标
议标亦称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又称为委托信任标。它属于一种非竞争性招标。严格地讲这不算一种招标方式,只是一种“谈判合同”。最初,议标的习惯做法是由发包人物色一家承包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一般为一些工程项目造价过低,不值得组织招标;或由于其专业为某一家或几家垄断,或工期紧迫不宜采取竞争性招标;或招标的内容是关于专业咨询、设计和指导性服务、专用设备的安装维修;或属于政府协议工程等情况下,才采用议标方式。
随着承包活动的广泛开展、议标的含义和作法也不断地发展和改变。目前,在国际承包实践中,发包单位已不再仅仅是同一家承包商议标,而是同时与多家承包商进行谈判,最后无任何约束地将合同授给其中一家,无须优先授合同予报价最低者。
议标带给承包商的好处较多:首先,承包商不用出具投标保函,议标承包商无须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报价负责。其次,议标毕竟竞争性小,竞争对手不多,因而缔约的可能性大。议标对发包单位也有好处:发包单位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可以按其要求选择合作对象,尤其是当发包单位同时与多家议标时,可以充分利用议标的承包商的弱点,以此压彼;利用其担心其他对手抢标,成交心切的心理迫使其降价或降低其他要求条件,从而达到理想的成交条件。
当然,议标毕竟不是招标,竞争对手少,有些工程由于专业性过强,议标的承包商常常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号”,自然无法获得较理想的报价。
同时,我们应充分地注意到议标常常是获取巨额合同的主要手段。综观10年来国际承包市场的成交情况,国际上225家大承包商(1991年前为250家)中名列前十名的承包商每年的成交额约占世界总发包额的40%,而他们的合同竟有90%是通过议标取得的,可见议标在国际发包工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采用议标形式,发包单位同样可以采取各项可能的措施、运用特殊的手段,挑起多家可能实施合同的承包商之间的竞争。当然这种竞争不像招标那样必不可少或完全依照竞争法规。参加议标而未当选的承包商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报销其为议标项目而做出的开支,即使发包单位接受了某议标承包商的报价,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拒不批准并且同另一家报价更高的承包商缔约,被拒绝的承包商也无权索取赔偿。
议标合同谈判方式和缔约方式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发包单位不受任何约束。合同形式的选择,特别是合同的计价方法,采取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均由项目合同负责人决定。
议标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采用:
1.以特殊名义(如执行政府间协议)缔结承包合同。
2.按临时价缔结且在业主监督下执行的合同。
3.由于技术需求或重大投资原因只能委托给特定承包商或制造商实施的合同。
这类项目多是由提供经济援助的国家资助的建设项目,大多采用议标形式,由受援国的有关部门委托给供援国的承包公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的议标一般是单项议标,且以政府协议为基础。
4.属于研究、试验或实验及有待完善的项目承包合同。
5.项目已付诸招标,但无有中标者或没有理想的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议标,另行委托承包商实施工程。
6.出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要的项目。
7.秘密工程,国际工程。
8.已为业主实施过项目且已取得业主满意的承包商重新承担技术相同的工程项目,或原工程项目的扩建部分。适于按议标方式缔约的项目,也并不意味着不适合于采用其他方式招标,要根据招标人的主客观需要来决定。凡议标合同都需要经过主管合同委员会批准。议标合同的签字程序及合同批准通知书规定期限及相应的手续和缔约候选公司的权力放弃等与招标合同相同。
四、其他招标方式
(一)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Bidding)
这种招标的实质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结合,亦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有限招标综合起来的招标方式。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经过开标、评标之后,再邀请其中报价较低的或最有资格的3—4家进行第二次报价。
在第一阶段报价、开标、评标之后,如最后报价超过标底20%,且经过减价之后仍然不能低于标底时,则可邀请其中数家商谈。再做第二阶段报价;如果最低标价在标底范围以内,即可进行定标。
两阶段招标往往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招标工程的内容尚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博采众长,进行评价,选出最新最优方案,然后在第二阶段中邀请被选中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的报价。
2.在某些新兴的大型项目的承发包之前,招标人对此项目的建造方案尚未最后确定,这时可以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向投标人提出要求,就其最擅长的建造方式进行报价,或者按其建造方案报价。经过评价,选出其中最佳方式或方案的投标人再进行第二阶段的按具体方式或方案的详细报价。
3.一次招标不成功,没有在要求极限以下的报价,只好在现有基础上邀请若干家较低报价者再次报价。
(二)保留性招标
发包国为了保护本国承包商的利益,将原来适于ICB方式招标的工程留下一部分专门给本国承包商。这种方式适用于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如世界银行贷款加国内配套投资的项目招标。
(三)地区性公开招标
由于资金来源属于某一地区组织、例如阿拉伯基金会,地区性开发银行贷款等,限制属于该组织的成员国才能参加投标。
(四)排他性招标
在出口信贷或双边贷款条件下,贷匡国要求借款国在其贷款工程发包时排除第三国的承包商,甚至借款国的承包商与第三国承包商合作投标也在排除之列。
(五)平行招标(亦称分项招标)
指业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把一个较大的工程分成若干个互相联系的子项工程,分别而又同时进行单独招标。适用于技术层次多,设备供应范围大的大型项目的招标。
(六)多层次招标
指大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中标人即总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以招标人的身份将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商即二包商,从而形成多层次的招标。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商对转包出去的工程仍然承担责任。以上是国际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这些方式主要指政府工程或某些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如果是私人工程准备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可以借鉴以上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选择是招标工作的首要环节,确定招标方式时要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自身特点(如是军用还是民用,公共项目还是私人项目,项目的规模、需求的紧迫程度等)做综合分析,在不违背招标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招标方式,为确定最理想的承包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