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标(Definite 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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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评定出最佳中标供应商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经过评标后,就可确定出中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
(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谈判;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5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管理机构在2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签订。中标的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单位可任选一种)。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如果中标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未中标的结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后,签订合同,招标工作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