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际商事证明是企业、公司、商事机构、自然人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通关、结汇、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和仲裁等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客户要求,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可以对相关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1、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3、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5、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非单据认证范围内的贸易单证。
7、价格证明,如价格单。
8、检验证明,如检验证、测试报告、分析报告等。
9、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10、业务函电。
11、各类声明。
12、商务签证,如派遣函。
13、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14、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一、形式认证
1.证明文书、单证上的签字或签章。
2.证明文书、单证上的印章属实。
3.证明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一致,例如报关单、营业执照等文件。
4.证明外文本与中文本一致。
二、实质认证
1.不可抗力事件。
2.证明受益人所在地或转运地无使/领馆。
3.企业资格证明: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金融机构资信证明、无破产证明及技术能力证明等。
4.企业注册情况和经营范围证明等。
5.企业的合法性证明。
6.某机构成员、会员的证明。
7.上网核实有关商标、专利的使用情况证明等。
国际商事证明书是贸促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所出具的证书。
(1)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海关顺利通关。
(2)使我国的出口货物按信用证的要求顺利结汇。
(3)使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
(4)为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公司、企业提供必要的证明。
(5)为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提供证明。
(6)为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提供证明。
1、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2、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3、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4、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5、国际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6、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7、涉外商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8、海事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9、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中的证明事项。
10、其他与国际商事证明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基本办理流程为:
企业申请->贸促会受理(登记)->贸促会审查(审核文件,草拟证词,负责人循环复核)->出证
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江苏省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商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
申办国际商事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函。
2、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其他组织有效的登记证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如果经常性申请办理,可进行长期备案,只需在每年营业执照或其他年检或发生变更时进行即时备案。
4、申办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手签字样。
5、如申办文书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签署人的手签字样。
6、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一般情况下,应提供文书、单证的原件,否则要提供公司的保函。
7、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时,外文译本一般要由专门的翻译公司翻译,如果是由公司自行翻译,则需要翻译人签字或公司盖章。
8、出证认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和佐证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文面清洁,字迹不得有毁改或涂改之处。经我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出证。我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中英文、中西文、中法文、中意文等各种对照文本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代理各类文件相关翻译服务。
二、受理
经办人对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进行询问,当事人应接受经办人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证明的理由和事实。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申请,本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2、该证明事项属于证明书业务范畴;
3、该证明事项属于江苏省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商会授权范围。
三、审查
本处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或有疑义需要调查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审查后,符合证明条件将制作证明书,不符合证明条件的将不予出证。
四、出证
对于符合证明条件的文书、单证或事实,出证单位经审查同意出具证明书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疑难、复杂的证明事项,经法律部部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出证,但申请人需缴纳相关加急费用。
如所认证的证明书需要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出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需填写《代办领事认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