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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式合营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取利润股权式投资经营方式,形成的企业,是以合资经营的方式运行的企业。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企业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比利时的合资公司均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