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Cooperativ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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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是指在治理目的具有多元价值因素考虑中,多种治理主体如政府、企业、 社会组织、民众团体等在平等、主动、自愿的原则下以某一方为侧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
合作治理是指在治理目的具有多元价值因素考虑中,多种治理主体。凝聚治理共识是合作治理的前提。不同治理主体就根本的政治价值与治理理念建立共识,是保持社会凝聚力与向心力,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新形势下,不同行动主体治理共识的凝聚面临许多挑战。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制约了治理共识的凝聚。
合作治理是社会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是对参与治理与社会自治两种模式的扬弃,通过社会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将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历史趋势。显然,通过社会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将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历史趋势。真正的合作治理体系是对管理型治理模式的扬克,通过社会自治型的合作制组织,管理与被管理者、治理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界限开始消融,关系趋向和谐,从而走向合作治理的境界。
合作治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打破了公共政策政治目标的单一性,使政策走出单纯对政治机构负责的单线的线性关系形态;在合作治理的条件下,行政权力的外向功能会大大地削弱,治理主体不会再依靠权力去直接作用于治理对象。行政权力服务于抽象的公共利益的状况也会改变,进而会紧密地与行政权力持有者的道德意识相关联。这就是合作治理的基本特征。合作治理必然会首先表现在公共政策目标受多元价值因素影响,从而以复杂的目标体系的形式出现。
合作治理与参与治理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参与治理属于民主建构的范畴,它决定了治理过程是由某一方主导的,其他各方则被定位在参与其中的地位上,而合作治理则要求治理主体“基于特定的互惠性目标”,并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因而是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关于治理主体的状况永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主题,特别是离开了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而去构想所谓民主的建构,显然是不可取的,关于治理主体的建构问题应当从属于治理主体合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