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现净值法(net realizable valu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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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可变现净值法,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下,重置成本低于成本且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可以按照可变现净值计价。根据收入确认的两条标准,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可变现净值法就是可接受方法:(1)存货的销售价格已知或可以合理估计;(2)销售存货的成本已知或很小。依据这一标准,有两种存货可以按可变现净值计价:(1)稀有金属、稀有矿产和某些农产品;(2)按照完工比例法核算的长期合同的存货。
现金流量是现代财务会计的重要概念,财务会计应当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评价未来现金流量的规模、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存货的计价方法也应当满足这一要求,提供有助于预测存货销售中的现金流入量的取得存货过程中的现金流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变现净值不是最恰当的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产成品或商品存货,通常应以合同价格作为存货估计售价。
(1) 存货数量=合同定购数量
(2) 存货数量>合同定购数量
(3) 存货数量<合同定购数量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产成品或商品存货,通常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作为存货估计售价。
3.用于出售的材料存货,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存货估计售价(有合同约定的则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存货估计售价)。
4.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如果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
(2)如果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一)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即企业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那么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可变现净值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地等于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