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负责(Double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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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负责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
1998年颁布的两个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非营利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组织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以出发。
如按照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非营利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营利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营利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非营利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非营利组织的清算事宜。
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双重管理加强了政府在登记管理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限制,并通过分散责任回避了登记管理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直接冲突,使得非营利组织在通过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之前,必须首先成为政府所属的一定职能机构所需要和能够控制的对象,并受其管理和控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