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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商业者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1956年以前所有从事工业﹑商业的人员,有大户即资本家或者资本家代理人,也有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等小户;二是特指1956年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对象——资本家及其代理人。
1956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公私合营,当年原工商业者和从其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简称原工商业者)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设社会主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和关心。50年前至今,老一辈工商业者虽然受到了一些挫折,但他们几十年来始终热爱着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有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遇到困难,年老多玻帮助解决好这批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孀、子女的生活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对鼓励引导新社会阶层人士继承老一辈工商业者的优良传统,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据我省各市县工商联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0日,我省仍有2416名原工商业者,其中相当一部分在乡镇农村生活,年龄大都在80-90岁之间,体弱多病,生活没有保障。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后,我省大部分市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相互配合,调查认定原工商业者身份和落实解决部分原老工商业者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一部分人基本养老金得到了调整,一部分人获得了医疗保险。但由于我省市县财政普遍困难,大部分原工商业者的养老、医疗保险或生活补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或者补助偏低(平均每月100元左右),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并没有改变。据了解,北京地区的原工商业者每月生活补助金已上调至1215元,天津市的原工商业者生活补助金是964元,广西南宁市原工商业者的生活补助约800元,基本能适应当地生活消费,保障基本生活。
因此,一从政治意义上讲,老一辈工商业者多年来热心支持社会主义建设,是一批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爱国主义者;二从经济方面推算,原工商业者人数不多,而且在逐年减少,财政补助所占比例小;三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老一辈员工商业者年事已高,生活困苦,党和政府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真正体现了优越的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同时,考虑到市县财政困难,建议由省财政拨发政策专项款,逐步落实解决好我省老工商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
1、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将基本养老金提高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省财政统筹列支,解决参保问题或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补助。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由省财政统筹解决,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3、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当提高生活补助。
如本建议得以通过采纳,我会将对我省原工商业者的生活现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了解,为省财政拨发这笔政策专项款提供详实可操作的数据资料。
2002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同年4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提出了要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遗孀低保以及由当地政府专项拨款解决其特殊困难等问题。
我省各地为贯彻《通知》精神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据所接触到的一些原工商业者反映,他们还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继续给予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
省政协常委、民建厦门市委会副主委、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副研究员蒋细定建议:
对北京等市解决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方面的措施和作法开展调研,我省予以借鉴。对我省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和原工商业者遗孀的经济收入,如养老金收入等状况和经济负担,如医疗费等状况进行一次全省性的调查,以便在此基础上省、市协力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省、市财政每年拨出一笔专款,在总体上提高部分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含三小)的生活水平。增补养老金额度的同时根据各人的困难程度,特别是配偶无工作者,有针对性地对特殊困难者和特别困难者额外增加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