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旅游(medical tourism)
目录 |
目前,一般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对医疗旅游的定义:以医疗护理、疾病与健康、康复与休养为主题的旅游服务。
国外学者对医疗旅游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一是将医疗旅游定义为以维持、加强或康复个体身体和心理福利的一种离开居住环境进行旅游的行为(PercivilMCarrera和JohnFPBridges);二是认为医疗旅游产业就是为医疗旅游者在合适的地点提供适宜的技术,并为其安排旅行事宜、联系医生并代为发送治疗记录的新兴产业(DianaYork);三是认为医疗旅游产业是一种经济发展战略,它专注于服务国外患者,从服务等收人中为本国提供产出、工作以及收人(KathrynL.Mackay)。
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大多从医疗旅游的动机及产生的具体行为出发,力图更全面地将主体、行为和内容囊括人对医疗旅游的定义中。孟卓认为医疗旅游是指人们因定居地的医疗服务太昂贵或不完善,到国外寻求较相宜的保健服务,并与休闲旅游相结合发展而成的一种新的产业。王红芳从服务角度出发,认为医疗旅游是以医疗服务为主,结合疗养、参观、游玩等旅游服务于一体的新型旅游服务模式。张文菊等从更细化的角度,认为国际医疗旅游是指人们由于常住地的医疗服务不够完善或者太昂贵,在异地(尤其是异国)实惠、特色的医疗、保健、旅游等服务或活动的吸引下,到异地(尤其是异国)接受医疗护理、疾病治疗、保健等医疗服务与度假、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过程。
现有的分类方式一般有按历史发展分类、按照服务覆盖内容分类等。按照发展阶段来分类,可以分为医疗旅游(MedicalTourism)、保健旅游(HealthTourism)和手术旅游(SurgicalTourism),其中保健旅游发展得最早,实际上是指所有以促进健康为目的的旅行,而医疗旅游和手术旅游则较晚才得到发展和重视。医疗旅游较手术旅游的范畴更广,它不仅包括了侵入式手术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医疗诊断和特殊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旅游者所接受的医疗保健服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治病为主的医疗旅游和以康体为主的医疗旅游;根据提供医疗服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可更加细分为五种,即治疗疾病类、整形美容类、养生保健类、科普观光体验类以及另类医疗旅游。
医疗旅游实质上是全球医疗资源的重新整合,既有利于医疗旅游者医疗成本的节约,又有利于解决国家之间以及一国之内医疗资源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但不可忽视的是,目的国(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得益于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医疗水平提高的同时,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尤其面临严峻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1.输出国限制本国病人国外就医
一些发达国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限制行业竞争,抵制国外医疗供应商冲击国内市场,否认国外的认证标准,以防止资本外流。以美国为例,部分州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限制国内病人接受海外治疗,他们规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只限于本国的医疗供应机构(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并且可报销的医疗项目是有限的。
2.缺乏行业规范,医院认证标准与医生资质难有保障
由于医疗旅游在国际上刚刚兴起,很多开展医疗旅游的国家尚未制订行业规范,也无相关法律。出国医疗旅游往往是采取由医疗经纪人代表患者与医疗机构和旅行社签订不同的合同后,付诸实践。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巨大的经济诱因下,难免会有未取得相关经营资格的非法医疗机构或未通过执业医师认证的非法个人涉足其中,引发恶性竞争,扰乱市场。
3.医疗纠纷诉讼难、取证难、解决难
由于医疗行为发生地和医疗旅游者的经常居住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差异性较大。一方面,目的国的法律体系会存在漏洞,比如受诉时效的限制或管辖权原则的限制,即使医疗旅游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旅游者往往无法对其启动诉讼程序。而且,由于医疗行为发生地地处国外,即使启动了诉讼程序,取证难度也很大,且需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另外,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往往不是一、两次开庭就能解决纠纷,由于国外司法资源紧张,一场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甚至好几年才能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凡此种种,使得一旦发生误诊或出现意外医疗事故,往往很难获得妥善的解决,医疗旅游者的权利也难以获得充分的保护。
4.医疗旅游保险市场亟需破冰
尽管医疗旅游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但旅游风险却很少有人关注。目前,能够和医疗旅游相匹配的旅游保险产品仍为市场空白,这与医疗旅游广受追捧的现实很不相适应。由于医疗服务的不可确定性,医疗旅游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内外保险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各类旅游保险产品中,并没有涵盖医疗旅游保险。对此,业内人士希望能够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强研发,尽快推出相关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5.信息不对称,医疗旅游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在医疗旅游中,医疗旅游者和医疗供应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方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容易导致决策上存在风险。而且,由于双方语言存在差异,在掌握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亏面以及与病人交流等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难以保障医疗旅游者的知情权。
6.抢占当地居民的卫生资源,加剧卫生不公平
医疗资源水平是开展医疗旅游的基础。伴随着医疗旅游的开展,大量外来病人势必与当地居民争夺有限的卫生资源,加剧本已存在的卫生不公平,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与反对,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长或者医疗等候时间的延长。
7.为规避输出国法律而催生的目的国医疗黑市,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器官移植旅游、安乐死旅游等医疗旅游项目的开展,一方面规避了输出国的强制性法规与禁止性规范,减损、降低了输出国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在目的国则催生了大量人体器官黑市与“帮助杀人”黑市,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一)加快立法,加强监管
开展医疗旅游的目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应加快医疗旅游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医疗旅游的行业规范,规范医疗旅游供应方的相关行为;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医疗旅游行业的监管,制止恶性竞争与违法行医,规范医疗旅游行业的发展,保护医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旅游者应充分了解相关知识、谨慎旅游
1.充分收集信息,全面了解医疗旅游的好处与风险
医疗旅游者在选择医疗旅游之前,应做好充分的信息收集工作,对医疗旅游的好处与风险有全面认识,尽量做到心中有数。这要求医疗旅游者及其家属不仅要熟悉本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且要对目的国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的资质、技术与服务水平等要有充分的认识。
2.签订医疗旅游合同须谨慎
选择医疗旅游需要游客针对自身需求,提前与境外医疗机构充分沟通,让对方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合理制定医疗旅游计划。由于医疗的不可确定性,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跟医疗经纪人签订医疗旅游合同,必须十分谨慎,在选择或商议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地争取保障自身的最大权益。因为,医疗旅游经纪人既不是旅行社,更不是医院,他只是一个联系旅游和医疗业务的第三方,他不可能具备两者的专业能力,且往往不具备单独应对医疗事故风险的经济能力。他只是代表患者分别与旅行社与境外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医疗经纪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往往就是一份出国高端旅游的旅游合同,很多目的国的行程、路线不会在合同中出现,一旦在出国之后发生任何问题,旅行社的责任完全可以推卸得干干净净。医疗经纪人与境外医疗机构签订的就医合同,前提必须完全遵循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医保、社保的管理规范,但国内的患者对国外的此类规范知之甚少,这就意味着,医疗旅游市场尽管无论对医疗旅游者来说还是医疗供应方来说都是一个具有高度诱惑力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很没有保障的市场,完全依靠医疗经纪人的个人信誉来维系,甚至很多医疗经纪人本身就没有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因此,律师建议,需要出国就医的人士,尽可能选择国内有资格认证的医疗经纪人;即使无法选择国内有资格认证的医疗经纪人,也要选择在国外有资质的医疗中介机构或者医疗经纪人。因为欧美国家对医疗经纪人管理规范,如果出现问题,也能在当地的法律诉讼中获得相关的便利条件。
3.保存、复印好相关医疗文书与档案
无论是否发生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旅游者都必须保存、复印好相关医疗文书与档案,以备日后查询,万一以后发生医疗事故,这些医疗文书与档案可以使取证工作轻松容易很多,也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4.选择好保险条款
由于医疗旅游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出国就医前必须选择好保险条款。即使没有完全合适医疗旅游的专门保险品种,医疗旅游者也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上现有的保险品种来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例如可以综合利用现有的境外旅游保险品种与人寿保险品种相互搭配,来转移医疗旅游的风险。
(三)医疗旅游中间机构或经纪人应明确权利与义务,加强行业自律
医疗旅游经纪人或医疗旅游中间机构作为医疗旅游的第三方,通过为医疗旅游者与旅行社及医疗机构牵线搭桥签订医疗旅游合同,抽取佣金谋利。因此,在医疗旅游中间机构(或医疗旅游经纪人)与旅行社以及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尽可能保障医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合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当权利。另外,在医疗旅游发展较好的国家或城市,应尽早成立医疗旅游的行业协会,一方面便于加强对医疗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医疗旅游经纪人或医疗旅游中间机构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