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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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1]
根据人保财险条款规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第三者(指病人)的人身伤亡。
2.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上述第1与第2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此外,经过特别约定,医疗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所提供并已转归他人所有的药物及外科、牙科的供应品或器械造成他人的伤害。
(2)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的治疗或护理而使人们受到的伤害,不仅指病、伤员本人受到的伤害,也包括其他人受到的伤害。例如,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时,由于对病人缺乏足够的监护,虽然病人自己并未受到伤害,却使其他人受到伤害时,保险人也予负责。此处所指的伤害,不仅在于对人体的伤害,也包括财产的损失及精神的损害,如遭到诽谤、非法监禁、中伤、侵犯隐私等而使病人或其亲友的名誉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索赔,也列入特约保险责任范围内。例如,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误将病人诊断为患有令人厌恶的疾病或精神病,病人若以名誉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医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不可抗力、非法行医、道德风险等。根据人保财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三类:
1.一般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5)火灾、爆炸。
2.违法或故意行为所致的责任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2)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3)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执照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4)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6)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3.其他免除责任的情形
(1)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2)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4)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5)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与病人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对病人的精神损害。另外,保单一般明确规定,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病人或其家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超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另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抢救病人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对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也按约定赔偿。
保险人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有参与权。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有权参与对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调查和处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宜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的表示。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负费用进行抗辩或索赔。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单证和资料。进行保险赔付后,;保险人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有协助的义务。医疗责任保险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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