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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参与权更多与公民行动与公共实践有关系,包括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参与与决策参与。
公民要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公共政策,就必须有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中,而不是一种空发议论,具有了制度保障。
社会自治是社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这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并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管理与决策,能够同时监督执行权与决策权的有效行使,实现权力运行的剧场化。
参与权在宪法上体现为选举与被选举权,在行政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听证的权利,行政法也普遍确立了参与作为程序有基本原则。
1.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
2.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3.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