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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地域广大,人口相对稀少,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达。同时,加拿大是一个外向型的国家,接受外国资本渗透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程度最深,其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很高。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加拿大政府很重视保险业,体现在立法、制度设计、政府监管等方面。在立法上,加拿大政府颁布了《保险法》、《保险公司法》和《外国保险公司法》;设立了保险部管理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并负责监管各种条例法规的实施,加拿大各省也都设有保险部,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审核保险条款和费率。从制度设计上,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经营多种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为此,加拿大政府于1945年制定、颁布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在1947年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在1970年根据《出口发展法》改组为出口发展公司,为加拿大的商品、劳务和资本出口及投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保障出口商能及时获得出口贸易收入,确保加拿大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资本、投资收入,弥补因各种商业和政治风险造成的出口收汇和资本及收益的损失,有力地促进了加拿大的国际贸易发展和本国保险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加拿大保险市场上的主体包括寿险、财产险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19世纪初,加拿大诞生第一家非寿险公司,此后,加拿大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在加拿大保险业资产位居加拿大金融业第二位。目前,加拿大非寿险公司有近400家;200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金融改革法案,保险业开始相互购并。加拿大人寿市场形成了加拿大人寿保险公司、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和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三足鼎立的态势。加拿大保险市场还有很多世界闻名的外国保险人。比如,伦敦劳合社、Royal、AXA等。
加拿大保险监管采取的是两级监管的模式,即联邦和省两级,两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政府的监管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信用社等,监管核心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省级监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的是在本省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
加拿大的保险监管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联邦保险部,另一个是各省的保险部。联邦保险部负责管理外国保险公司及在联邦注册的加拿大保险公司,并对这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的提存及保险公司的投资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各省保险部主要管理在当地做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在本省开业的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各省均有自己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损失理算师营业许可证的批准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