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采纳的具体和解办法。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其中应当说明债务人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其他可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等内容。
(2)债务承认。其中应当列明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总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限、债权清偿方式以及有争议的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其中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并明确地保证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务比例。债务清偿的期限应当包括清偿债务的开始期限和结束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其中应当列明债务人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以及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将要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