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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杠杆

  	      	      	    	    	      	    

目录

什么是利润杠杆[1]

  利润杠杆是指国家通过给予利润分配再分配上的有利或不利条件,影响管理对象经济利益,对其经济运行施以引导,从而对经济活动起到调节和影响作用的一种手段。

利润杠杆的作用

  1.建立企业的自主经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对生产经营投资产品和劳务定价,以及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决策权。在此基础上,企业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决策和市场风险。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行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利润杠杆是难以发挥其作用的。同理,如果企业没有自主权,让其自负盈亏也是不现实的。

  2.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价格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收入,不合理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难以实现合理利润。由于价格的扭曲,必然使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与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符,这样,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利润杠杆的调节作用也就失去效力。

  3.建立完善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利润的实现离不开市场,市场的完善、开放程度对利润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利润杠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利润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1]

  1.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利润杠杆以物质利益为动力,驱使社会生产资金和建设资金在生产经营部门中流动。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根据利润率上升或下降的变动情况,相应地调整生产经营决策和方向。这种调整往往也就是资源的流入或流出,正是这种资源的不断流动和转移,维持着社会供需之间的大体平衡。

  2.调节市场供求。供求状况对企业利润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供过于求,价格就下跌,利润率就下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上涨,利润率就上升。在这里,利润率的升降决定着商品供应量的增加或减少,从而调节着市场的供求关系,使之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关系。

  3.调节商品流通。由于商品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存在差价,商品的利润率在空间和时间上也存在差别。一般来说,商品在非产地的价格要高于产地,从而销售商品的利润率也就高于产地的利润率,商品在旺季和淡季的销价不一样,利润率也不一样。利润率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驱使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按照不同地区、季节和消费者的需要组织商品生产和流通。

  4.调节产业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某种商品或劳务的获利能力低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该种商品的生产和劳务的提供就会因投入不足而受到抑制,造成短缺。如我国部分农产品、矿产品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利润率一直偏低,致使农业、能源交通等部门和行业的发展缓慢,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这些行业的利润率,在焊进这些部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消除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的关系[2]

  利润杠杆是指运用利润的分配和再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伎展的经济手段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作为不同的经济手段,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税收利润分配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第二,它们都是对企业盈利的分配。第三,它们之间存在着量的制约关系,在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力来保证其经营权的实现,这就是说,企业留利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在这个前题下,税收和利润上缴必须合理安排。

  税收是一个普遍实用的常数,必须适合多数企业的负担能力;利润上缴则是针对国营企业,因产而异,更便利于考虑企业对资金的需要,税收和利润分配的区别在于:第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国家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即税收。它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对经济的分配关系。二是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即上缴利润。它体现的是财产所有权对经济的分配关系。第二,分配的范围和规范程度不同。所得税对各种性质的企业都普遍适用,同时税负具有公平、稳定的特征,对相同纳税人课税对象适用税率相同,而利润上缴仅适用于国营企业,同时,国家可根据对所属企业投资数额的大小以及盈利水平规定不同的上缴比例,甚至一户一率。

  充分认识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杠杆与利润分配杠杆是两种不同的杠杆,各有自己独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在统收统支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采取全部上缴办法,企业不能发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制约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忽视了税收对经济的特定调节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利润的分配体制进行了不断改革。曾经把利润上缴全部改为税收,即“以税代利”、“利改税”。后来推行承包,又把所得税当作利润包括在承包基数之中,其结果削弱了税收杠杆的作用。

  历史经验证明,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税收和利润上缴是不能混淆,互相代替的。必须发挥税收杠杆和利润杠杆各自不同的调控功能,当前必须实行税利分流,才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介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才能正确体现国家两种职能,发挥社会管理与所有者的独特作用。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韩颂善.市场机制概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2. 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