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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成果商品化是指创意成果转化为商品的过程。即创意成果的所有者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创意成果的利用者提供所需要的创意成果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交易活动。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可以说是一个创意。提出这一概念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反映了创意观念上的革命和创意理论上的创新,并且对于创意思维的发展和创意成果的应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造性思维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它的过程是难以表现的,既看不到劳动场面,又无法计算劳动消耗。它的成果多是附在其他社会产品之上的设想与念头,既不能申请专利,又无法获得产权。所以,长期以来,创意活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创意人员呕心沥血的结果,往往会成为一场徒劳,不是被空谈一阵,束之高阁,便是被信手拿去,无偿使用。这种对创意劳动的不负责任的浪费和对创意成果的不合理的占有,严重地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限制了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和创意活动的开展。创意成果的商品化,就是要使人们通过创意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想法也能像一般商品一样进入市场流通,实行等价交换和有偿利用。这不仅在观念上体现了对创意劳动的重视和尊重,从而避免对创意成果的任意浪费和无偿占有,也在实际上使人们的创意劳动得到了承认和回报,以此激发人们的创意热情,有力地推动群众性的创意活动的开展。
创意成果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产品,只有实现物化,与社会生产结合起来才有实际意义。物化是创意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由之路。但创意成果是存于人脑之中的个人产品,创意人如果保守秘密,不愿公开设想,物化就是一句空话。创意人没有义务必须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创意成果。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迫创意人公开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行不通的;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说服创意人无私奉献,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也不合情理。公开设想必须出于自愿,巧取豪夺是无法奏效的。运用经济杠杆,使创意成果成为商品,以等价报酬换取创意人公开设想,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化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按劳分配原则,人人都可以接受。创意成果商品化,一方面可以补偿创意人的劳动付出,促使他们自愿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设想,尽快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创意人希望回报的心理,促使他们改变只管创意、不管应用的做法,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思考问题,使其创意成果有更高的应用率和转化率,这就会大大地促进创意成果的物化进程。
创意成果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只是在局部实现物化,而不在社会上进行交流和推广,变成社会共同的财富,它发出的不过是斗室之光,根本无法照亮人类浩瀚的夜空。无数事实证明,创意给人类带来文明,而交流给创意插上双翼。创意的交流就是把局部的物化推广向全社会,让它在整个社会上得到广泛应用,以促使人类的共同进步。这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非常需要的。但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小到一个人、一个单位,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各有各的利益,如果创意成果处于自然状态,就只能满足本单位、本国家的需要,很难向社会推广。但如果使创意成果成为商品,它的生产就不是为了消费,仅仅满足创意者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用于交换,主要是满足社会的需要了。那么,任何人为的藩篱都不能够阻挡创意成果向社会推广,甚至国界线也挡不住它前进的脚步。
商品是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它必须要对消费者有用,这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劳动产品如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在市场上无人购买,就不能成为商品。创意成果要成为商品,就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由于抽象劳动是撇开各种具体形态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而在质上相同,在量上可以相互比较,所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尺度。没有价值作为交换的尺度,商品生产者就成了彼此孤立的生产者,凝结在他们产品内的劳动就无法被社会承认。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过是产品,而不是商品。同理,创意如果没有价值,就无法用来交换,仅仅是个创意而已。只有当它具有价值,使交换成为可能,才能作为商品向市场进军。
创意成果能否转化为商品,关键取决于它能否用于交换。因为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之所以被视为商品,就在于他们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交换。离开了交换目的、没有交换意义和无法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都不能成为商品。创意成果是可以成为商品的,因它具有可进行交换的条件:
第一,创意成果具有独占性。创意成果是人类智慧的产物,但它并不掌握在所有的人手中,而是被创意人或持有方利用保密方法控制在个别人手里。这就使创意成果具有了独占的特点。创意成果的独占是进入交易的前提。谁要使用它,谁就必须付出费用,才能征得占有者的同意。不具独占性的创意,人所共知,大家都能掌握和使用,就没有交易的必要。
第二,创意成果具有有用性。创意是创意人耗费了大量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创意成果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就能够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可以为利用方创造高于创意本身的价值,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它是有用的。正因为它的有用性,创意使用方才愿出钱购买创意。没有用的创意,不能给使用者带来效益的创意,既没有人创造它,更不会有人购买它。
第三,创意成果具有可授性。任何创意都是能够用于交换的,因为它可以向人传授。虽然它是存在于创意人或持有者脑中的设想、方法和主意,但并不依附个人的生理条件而存在,创意所有人可以通过口头的或文字的方式把它传授给使用方并用于生产中。传授就是创意用于交换的典型方式。上述三点是创意成果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基本条件,离开了这些条件,无论什么创意,都无法成为商品进行交换。
有奖提案是以物质奖励的方式“购买”创意成果的活动,源自美国的柯达建议制度。这一制度用奖金代替了现金交易,既不带有商业意味,能充分体现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又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能有效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由于排除了讨价还价的因素,不会引起利益纠纷和主顾矛盾。所以它可以说是目前实现创意成果商品化的最佳途径。其具体表现还有各种带有奖励色彩的征求意见、征询批评、征集点子、难题招标等形式。
风险投资是以共同目标利益为导向的互补式的商业合作和资源交换,多发生在高科技领域。创意成果的物化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资金,而高科技创意成果的物化需要的资金又特别巨大,非一般创意人所能为。风险投资机制的引入就使这一难题得到了解决。所以,风险投资可以说是高科技创意成果商品化的典型模式。它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主要为高精尖的创意成果;
二是投资方和创意人是合作伙伴关系,以优势互补代替了商品买卖;
三是具有高风险、高回报,对双方都充满了极大的吸引力。
由于策划总是为创意的物化服务的,它使创意的实施更加方便可行,因此,创意策划带有较强的售后服务的色彩,通过创意策划可以对创意商品起到积极的促销作用。从这里给创意人一个启示:市场经济需要创意,更需要“操作”,创意人不但要重视创意成果和创意方法,而且也要重视创意的策划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