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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自保是指财产所有者利用自已的力量建立的后备基金。
这是指由个别经济单位自身提存、自留自用、解决本单位财产和其他损失的一种后备基金。这种形式的后备基金出现较早。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有了剩余产品,家庭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单位,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时,自留形式的后备就开始形成了。最初的自留后备完全以实物形态包含于储备中,并未从储备中明显地独立分化出来。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剩余产品的增多,自留形式的后备才缓慢发展,逐渐成为自然经济条件下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
自留形式后备基金的特点是:分散建立、自留自用,以实物形态为主,数量和作用有限,不足以应付重大的灾害损失。从资金运动看,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有明显的局限性。因为每一个经济单位要自保,都需要搁置一部分资金,造成资金周转呆滞,效益下降。这显然不符合资金运用的经济原则。何况,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储备与自身资产价值相等的货币资金。但对于小额经济损失,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仍有其优势。对于小额经济损失的补偿要完全依靠国家财政后备和保险是不可能的。
随着经济的增长及单个经济组织经济实力的增强,世界上一些巨型企业自留形式的后备基金也随之发展起来。国际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形成一种名为专业自保公司的自保机构,既有自留形式后备基金的性质,又具有专业保险公司的某些性质。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财产保险业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承保亏损,投资收益也不能弥补承保亏损,一些巨型企业竞相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后来欧洲国家也纷纷仿效。由于专业自保公司不是保险企业,母公司不能把付给专业自保公司的费用作为税前列支的营业费用,于是专业自保公司又向其他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从而成为以自保为主的保险企业。中国铁路和民航系统内部自办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及一些中央大型企业的自我保险,其保险基金均属自留形式的后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