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出国旅游,广义上也称出境旅游,是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前往地区不同,旅行所持证件也不同。我国目前所指的出国旅游,特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即是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参照国际上的一般作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地发展”的指导方针。[1]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许可旅行社组织我国公民前往旅行游览的国家或地区。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布。
中国是一个具有巨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场的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希望能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因此,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一般来讲,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是我国的客源国,有利于双方旅游合作与交流;
(2)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3)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4)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
(5)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由以上规定可见,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制度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外交、公安等各有关部门。
3.出国旅游总量控制制度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家旅游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旅游目的地国家增加情况以及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省级旅游局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简言之,为了达到对出国旅游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的目的,对于每年度出国旅游的人数,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总量,然后分解到各省级旅游局,由各省级旅游局具体分解到各旅行社。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具体落实,《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对省级旅游局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出国旅游不同于国内旅游,它要经历办理有效出国证件、报名参加旅游团、办理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签证等手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签证等出境手续。”由此可见,一般来讲,旅游者的出国护照由我国公民个人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办理。我国公民在办妥出国护照后,再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由旅行社为参加旅行团的旅游者办理签证等有关出境手续。应当指出的是,为报名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办签证等出境手续,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
旅游者出国旅游,不仅所领略到的风景、习俗等与我国迥然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也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为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当然,该《办法》在为旅游者设定义务的同时,还赋予了旅游者权利,即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阶段,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因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设定了严格的义务,以确保出国旅游的正常秩序。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义务如下:
(1)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此外,为了防止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旅游价格吸引旅游者,组团社还必须履行旅游起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义务。
(2)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游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及交通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出国旅游合同上,如上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旅游合同一旦签订,组团社就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同时,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向旅游者作出清楚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才可以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为,按照旅行社作业的惯例,通常都是由本国旅行社招徕组成旅游团,出境后由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行社接待。为此,选择境外合作旅行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直接关系到旅游团在境外能否顺利完成旅游行程。在目的地国家选择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这是组团社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4)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所谓领队,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因为旅游团队出境后,无论在语言、习俗上,还是在旅程安排及相关手续上都存在诸多不便。因此,领队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在一定意义上,他就是旅游团队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为了便于旅游者辨识领队人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领队人员在带团时,必须佩戴领队证,按照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清楚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人员必须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报告”。而该领队所属的组团社则在接到领队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当发生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时,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其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针对个别领队人员的不良行为,为保障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旅游团队的领队人员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团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即在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滞留或其他意外情况,旅游团应当是整团出境,在完成旅游行程后整团入境。但是,如果旅游团队在出境前已经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以便该旅游团能够顺利入境。如果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则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