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准公共事务是指涉及部分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其产品具有部分的“非排他性”.
和公共事务及企业事务相比,准公共事务的特点是中介性。准公共事务的中介性有如下主要特性:
第一,公益中介性。公益性是指事务的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公共事务具有完全的公益性,这意味着这个社会中的全体公众都可以享受这种利益;准公共事务具有部分的公益性,这意味着这个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可以享受这种利益;企业事务不具有公益性,这意味着这个社会中的公众不可以直接享受这种利益(但可以间接享受这种利益)。
第二,盈利中介性。公共事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在享受公共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时是不需要交费的。准公共事务具有部分的公益性意味着为了弥补准公共事务的经费不足,或者为了平衡在享受公共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方面实际存在的差异,也会采用收费的办法,但是,这种收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事务不具有公益性,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事务必然会采用收费的办法,并且这种收费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