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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多大,未超过免征额的,不征税;超过的,就其超过分征税。免税额相对于起征点而言,是对纳税人更为普遍的一种照顾。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使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不会因为征税而丧失保障。
关税免征额又称为关税免税额,是指海关准予在进出境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总额或其关税税额中免予征收关税的数额[1]。
关税免征额可分为免征价额和免征税额。
1、按规定的标准在确定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时,先减除一部分金额,以其余额作为实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这个减除额即称为免征价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规定,进口货样或广告品每次进口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
2、按规定的标准从计算出的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中减除部分税额,仅征收其余额,这一减除额即称为免征税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收超过部分税额。
关税免征额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但由于免征价额是从应税货品的完税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税率较高的货品实际享受的优惠多,税率较低的货品实际享受优惠少,相对地鼓励税率较高的货品进口,与国家的关税政策相左。而免征税额是对应税税额的减除,税率较高与较低的货品享受相同的关税优惠,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