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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1]
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1、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价额。当海关确定的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未达到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海关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这一规定的金额时,海关按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全额征税。
2、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关税条例》规定,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