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 to Passenger on Hig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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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凡持票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均须投保该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内,一律按票价的2%收取,投保手续由公路客运部门代办,并按时向保险公司汇缴保险费。保险金额不论是全票、半票、免票一律定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保险责任是,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以致残疾和死亡或丧失身体机能者,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1]
为了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保险公司除按规定负责医疗费(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外,还根据伤害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途程为限,即自旅客投票进站或中途上车购票后开始,到达旅程终点出站时为止。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旅客交付的保险费包括在票价里,一般按票价的2%计收,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旅客保险金额不论其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3000元。
(3)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4)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客运部门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①乘车车票及客运部门的证明。
②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和医院的死亡证明。
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④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应提供交通监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自接到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于15日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1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或不提供规定的证明,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