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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目录

什么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是强制投保险种,保险费包含在旅客交纳的车票价款中,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并以旅客所持的客运车票为凭证。保险责任期间自旅客剪票进站后开始,至其抵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终止,如需搭乘接送旅客的其他交通工具时,该运送期间也包括在保险期限内。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住院治疗,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若旅客遭受意外事澈故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除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规定六给付保险金。申请给付保险金,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即二丧失此申请权利。[1]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2]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有效期间为从旅客持票进站剪票后开始,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果需要搭乘铁路局免费接送旅客其他交通工具时,那么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也属于保险有效期。旅客所乘的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铁路局指定的其他班车的,旅客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从他(她)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是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的,该旅客重新进站后,保险效力即恢复。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3]

  1.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伤害需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为限。

  2.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伤害,以至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健康机能的,除给付医疗津贴外,另有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保险金。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津贴或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的。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应予给法付)。

  3.因无票爬车、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诈欺行为企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的。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承担[3]

  1.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的,责任按照下列有关规定承担:

  (1)如果事故的发生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2)如果事故亦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支付保险金。旅客受到保险范围的伤害时,保险人要支付医疗津贴和保险金。两者的给付均不得超出保险金额的总额。

  (3)旅客若一次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构成多项依保险条例应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其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总额。

  (4)对于保险金额和医疗津贴均达最高限度的情况,旅客或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部门要求任何的额外给付,它们两者即为法定的给付最高责任。

  旅客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论其乘坐的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或价格的大小,一律为每人两万元。

  2.当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伤害,以致死亡、残疾或丧失身体机能时,保险金的给付按下列标准给付:

  1.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5.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完全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的,视其丧失机能的程度,酌情给予一部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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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贺元骅,张世良,胡超容.旅游法与航空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9
  2. 杨跃进.保险理赔与索赔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
  3. 3.0 3.1 蔡菁著.索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群众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