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权(Highway Tol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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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允许依法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
1.它有如下含义:
(1)它是一种特许权利,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有效。
(2)收费权的客体是已建成通车的收费还贷或收费经营公路,在建或未建成通车的公路不能成为收费权的客体。
(3)收费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由收费权审批机关确定,一般在五年以上。
2.根据我国《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仅在以下公路上享有收费权:
(1)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在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号文)中,将(1)称为收费还贷公路,(2)和(3)称为收费经营公路。
根据我国《公路法》,我罔的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所谓政府还贷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所谓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两种,其性质也有所不同:前者由于在设立与收费标准的审批、所收费用的管理上需遵守相关程序,且部分收费权可以依法转让,其性质应属于行政事业型收费,2003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其性质;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具有主体一般性、盈利性以及完全可转让性等特点,并且权利的取得以及价格等相关方面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应属于行政特许经营胜权利。
所谓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在政府核定的价格范围内收取费用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即为其典型形态。公路收费权是一种政府特许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具有无形性、效益性和排他专有性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公路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它是依附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由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公路收费权这种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路收费权的转让行为,受政府管理的限制。即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企业无权自行定价。
3.其服务对象仅为过往车辆,与一般市场的客户不一样,虽然也可与其他交通方式竞争客户源,但受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运价、便捷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经营企业自身努力效果有限。
4.公路经营企业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时,应将完好的公路设施无偿交还转让方。
5.其路政管理,由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所需经费由公路经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一,公路收费权是附加在公路资产这一特定实体上的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方面有一定主体排他胜。转让后由政府批准的有特许经营资格的法人占有、使用,并依法获取一定收益,中途不得再转让。
第二,公路收费权有特许经营期,我国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三,在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