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分配(allocation of public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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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分配是指为执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为弥补市场失效,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而进行的分配。
公共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财力需要,实质上是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这些共同需要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如国家党政机关、国防、外交、公检法等部门的财力需要;二是政府执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如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生态保护、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财力需要;三是某些兼具社会需要和个别需要双重性质,又为市场不足以满足的特殊需要,如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应用科学研究、收费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公共财政活动的空间是市场机制作用失灵的领域,它是与私人和企业财务对应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是按照付费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的交换功能得到满足的;但作为社会共同的需要,则很难体现付费受益的原则,为这种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资源配置也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因而只能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以公共提供的方式来实现。可见,公共财政活动的空间是市场无法作用的领域,其要解决的是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
公共财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剩余产品。现阶段,我国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从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析,物化劳动消耗价值c是在初次分配中得到补偿的,它是简单再生产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因而不能构成公共财政分配的对象。活劳动消耗价值v也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且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尽管对个人征税已成为现代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但它必须以满足劳动者正常消费水准为基点,故在我国现阶段,v还不能成为公共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M作为社会总产值扣除c和v后的剩余,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来源,也是公共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