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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公共管理监督是指公共管理组织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概念中强调了组织内部的监督和上级对下级行为的监督。广义的公共管理监督,即是指政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对公共管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个定义的内涵是:监督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多种社会力量;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各类政府机构和公务员,也包括非政府的公共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共管理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否是科学的、有效率的;公共管理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符合增进公众利益的原则。
公共管理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普通社会公众等。这充分说明了公共管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它涉及社会生活各种不同的组织和群体。
公共管理监督是针对公共管理主体及其进行的各种公共管理行为所实行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涵盖以政府为代表的各种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公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公共管理者。
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广泛,面临的环境复杂,这决定了公共管理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公共管理监督通常涉及到公共管理活动的每一个方面,但概括起来是围绕3个方面进行。
①对公共管理主体是否增进和公平分配公共利益进行监督,防止公共管理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损害公共利益。
②对公共管理主体能否正确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公共管理主体做决策、实施管理行为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公共权力。
③对公共管理中行为的科学、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指导,以期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公共管理的成效。
陛公共管理监督制度和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保证实施的,因此,各监督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行为。另外,监督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保障被监督者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
公共管理监督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公共管理的政治方向,为政治统治服务。公共权力的分配与使用权限是政治领域的产物,任何公共管理行为都不能与国家的根本政治方向相违背。公共管理监督将对偏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一轨道的行为进行纠正。二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利益取向。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乱纪行为。三是保障行政效能的提高。公共管理监督可以监察和督导公共管理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现象,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差,促使公共组织和工作人员改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为公共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保障。
由于公共管理涉及的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管理环境的复杂性,在公共管理方法和技术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公共管理难免会出现各种失误、不当和问题。特别是权力滥用的发生。公共管理监督可以在事先采取措施,防止、揭露从而惩治各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证公共组织和工作人员尽职守责地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保证公共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协调、高效地运转,从而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泛的管理对象和复杂的管理环境决定了公共管理中各种不确定性和随机因素的存在,这就给公共管理带来了难度和风险,而公共管理行为的偏差又会带来广泛的社会危害。公共管理监督主体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行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敦促管理者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所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公共管理监督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监督行为,及时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促使公共管理者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监督主体通过对日常公共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使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公共管理监督同时也是评价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管理监督主体对日常公共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作为该组织和个人考核的依据。
(1)加强公共管理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加强公共管理监督有利于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加强公共管理监督有利于实现公共管理的法制化。
(4)加强公共管理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督是实现公共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科学规范地开展公共管理监督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其内涵有三方面:第一是公共管理的监督主体的权力也是属于公共权力,它受法律的保障,对监督客体行使的是一种法制监督。第二是公共管理的监督活动不能超越法律,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形式和方法实施监督活动。第三是公共管理的监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总之,监督本身是合法的,监督的方式是合法的,监督的内容是合法的,确保监督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运行。
公共管理监督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各监督客体依据统一的监督标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廉明、赏罚分明。此外,监督工作也要有透明度,使监督工作本身也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公共权力的行使贯穿于公共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对其监督也应该贯穿于组织、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因此,有效的公共管理监督必须是长期的、经常性的。同时,公共管理监督不仅应该是经常的,而且应该是广泛的。这种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和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因此,必须对公共管理的全系统及其全过程进行广泛的监督。
公共管理监督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对谁进行监督,采取何种监督以及监督的范围、任务、方法等都必须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公共管理监督又是一个多元的、开放性的系统。公共管理监督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要相互协作配合,提高系统的有序程度,减少系统运作的内耗,发挥公共管理监督系统的整体监督功能。总之,公共管理的各类监督一方面要做到各司其责,同时又要相互配合、协调统一,公共监督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公共管理监督的方法是指公共管理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视察、调查。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工作状况进行的一般性的检查或专项的详细调查,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或进行绩效评价以改进工作。
2.报告、汇报。这包括例行报告和专项汇报。例行报告,是公共组织及其个人定期向主管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如年终鉴定、述职报告等形式。通过分析报告,可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汇报,是公共管理组织及时汇报某项活动进展的详细报告,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考核、奖惩。是上级机关及其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对下级机关及其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做出评价,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完成较差的予以惩戒。
4.审查、审批。一是对公共管理机构的文件、计划、报告、制度及账册、单据等书面资料的检查,确保其合法和合理;二是对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审查其合法性和科学合理性,保证公共管理活动合法而且有效率。
5.申诉、控告。这是指对公共管理组织及其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诉求行为。申诉是针对监督的客体在公务执行过程中的侵犯了自身的利益而提出的;控告则是针对监督的客体在公务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的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