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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信托是指为了公共机构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通常是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确定公共信托的标准不在于淮设立信托,而在于信托是为了谁的利益。
1.公共机构信托的信托财产来源及设立具有特殊性。当委托人是学校、医院或其它公共机构时,其信托财产来源于各界捐款,且这些公共机构是捐款的实质所有人时,才能设立公共机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的信托契约即可是限期性的,也可是富有弹性的。对信托机构的投资权力既可作明确的限制也可不作限制,信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信托主旨的情况下灵活管理信托财产,采取投资策略。
3.公共机构信托中信托机构对于不同的问题要与代表公共机构的不同部门保持联系。例如,变更投资时,与公共机构财务委员会联系;支付收益时,与该机构的财务部门联系等等。
①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既可以使公共机构摆脱许多投资和管理方面的职责,节省大量开支,又可使工作人员的精力、时间、能力专注于公共机构业务的开展,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
②可以提高捐款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信托机构扬其所长,灵活自主地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并使之不断增值,并源源不断地用于慈善事业上,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对公共机构的捐赠。当拥有财富的人得知他们的捐赠被信托机构经营得十分得当时,会更加激发他们向公共机构捐款的热情。
公共机构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公共机构,有时也可以是个人,但无论是谁,只要其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宗教、科学、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儿童和大自然的协会、团体、基金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利益,而且只要信托纯收益并不是为了私人股东或私人利益,那么都可称为公共机构信托。典型的公共机构信托,其信托财产是由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机构捐赠的,该公共机构是受到捐款的实质所有人而并非信托所有人,就可将该项捐赠转移给信托机构,以信托的形式,依照信托契约予以管理,由此为公共机构本身的利益而设立公共机构信托。个人慈善家可指定公共机构为受益人,把款项或财产交给信托机构,设立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业务中,几乎每一家公共机构接受金额捐赠,都是长年累月从各种不同的来源筹集而来的。捐赠的方式有捐赠人在生存期间作的直接捐赠(生前捐赠)、依遗嘱所作遗赠(死后遗赠)、通过永久信托的赠与等。在巨额的捐款后,往往不附任何限制性条件。公共机构可将这笔资金通过自身的管理组织,用于日常的支出、建筑或修葺、捐赠以及其他用途。实际上公共机构由于缺乏管理和运用财产的精力和能力,通常把大部分的捐款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