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账价格(at entry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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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价格是指资产的购入价和负债承担的交易价格。
(一)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不论是用于国内销售或供应出口,均按取得商品时所支付的价税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金的数额,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生产单位购进,按生产单位的出厂价(销售价)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2.收购免税农副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额后的数额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3.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外贸部门的全部价税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4.进口的商品,按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到岸价)加上关税、消费税后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如按离岸价计算,则按离岸价加到岸前运费、保险费计算。
5.委托加工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实际成本作为加工成品入账价格。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和加工税金。
6.从国内其他企业或系统内各企业购入的商品,以实际支付的批发价或调拨价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
(二)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商业企业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是出售商品的价格,按不同销售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种:
1.批发价,是指商业批发企业直接供应给单位和个人的批量商品,按批发价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2.零售价,是指零售企业直接供应给消费者数量零星商品,按零售价扣除增值税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3.协商价,是指商业企业采用浮动价、批量作价,按实际开票价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4.批零兼营企业应视供应对象数量多少分别采用批发价或零售价。
1.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小企业购进的商品,均按取得商品时所支付的价税款扣除专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作为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具体为:
(1)小企业从国内购进的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作为其采购成本。购进的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营业费用。
(2)小企业进口的商品按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作为实际入账价格。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计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营业费用。
(3)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小企业收购的免税农副产品,其实际成本为支付的收购价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数额。
(5)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实际成本作为加工成品入账价格。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和加工税金。
2.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小企业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是出售商品的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批发价。
是指从事商品批发的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价格。
(2)零售价。
是指从事商品零售的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个人或集体消费者的价格。
(3)出口商品的入账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营业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小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