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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商品是指商业企业将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委托本企业以外的生产部门加工改制为另一种商品的生产活动。
商业企业为增加商品花色品种,扩大商品流转,活跃市场,满足供应,除购进商品直接销售外,对某些商品还委托工厂进行加工,待收回后销售;或为了积极处理呆滞残次商品,委托工厂进行加工改制,使之成为市场需要的商品。
商品委托加工后,一般都要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性质,并增加商品的价值。企业委托加工商品时,要与生产部门签订合同,确定加工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定额、损耗率、交货期限、加工费标准及违约罚款等,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在商业会计中,委托加工商品一般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委托加工商品”专户核算,也可另设“委托加工商品”帐户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
(1)拨付商品进行加工时:
借(增):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商品
贷(减):库存商品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增):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商品
贷(减):银行存款
(3)按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时:
借(增):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商品
贷(增):应交税金
(4)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
借(增):库存商品
贷(减):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商品
委托加工商品的明细分类核算,可按加工单位、加工商品品名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