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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个贷是指借款人并不具有真实的购房目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行为。“假个贷”的“假”,一是指不具有真实的购房目的,二是指虚构购房行为使其具有“真实”的表象,三是指捏造借款人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等。“假个贷”的主要成因包括开发商利用“个贷”恶意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诈骗;开发商为缓解楼盘销售窘境而通过“假个贷”获取资金;开发商为获得优惠贷款而实施“假个贷”;银行的管理漏洞给“假个贷”以可乘之机等。
“假个贷”行为具有若干共性特征,包括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突然热销;没有特殊原因,楼盘售价与周围楼盘相比明显偏高;开发企业员工或关联方集中购买同一楼盘,或一人购买多套;借款人收入证明与年龄、职业明显不相称,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申请办理贷款;借款人对所购房屋位置、朝向、楼层、户型、交房时间等与所购房屋密切相关的信息不甚了解;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交付或实际没有交付;多名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很少,还款日前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进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来还款;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借款人统一还款;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等。
1、加强一线人员建设,严把贷款准入关。能否发现假个贷,相关的一线经办人员责任重大。在“假个贷”的风险防范上,应该按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一线经办人员执行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制度,提高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同时,一线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准入条件,从源头上降低“假个贷”风险在具体的操作上,要注意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根据银监会的“房贷指引”,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满足包括“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虽然开发商虚假出售骗贷中的借款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精心的包装,但只要详加审查,仍不难发现这里的破绽。
(2)借款人信用情况。一线经办人员要合理延长和增加与借款人的沟通时间和次数,利用谈话技巧,从中判断借款人真实的信用度,强化个人信用评级时录入信息的可靠性,尤其是对个人的收入水平、有无负债等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核实,从而保证信用评级的正确性。
(3)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假证欺诈就属于权证不真实的“假个贷”类型,要防范这类风险,应该注意的是要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证件进行仔细的审查。主要内容有:上、下家情况是否真实,对上家资料要重点审查各种权证是否齐全,房屋是否被冻结等,以保证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对下家重点应该审查收入水平和还款能力,这对于那些故意抬高房价的借款人尤为有效,即使以后房价出现下跌,抵押物价值低于未偿还贷款,也会由于申请人较高的还款能力而降低损失。此外,也要注意上、下家的社会关系,以防止出现关联交易骗贷的情况。
(4)申报价格的合理性。为了防止部分借款申请人通过抬高房价的方式骗贷,应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估价。首先是通过网上房地产进行询价,以确定房价大致的合理范围,这是大多数银行目前采用的主要方式;其次是建立自己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库,通过对相同或是类似房屋的查询,利用房地产估价中的比较法进行价格的确定;最后可以与专业的房地产估价公司合作,对某些估价难度大的房屋进行联合估价。
2、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金制度。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房地产中介商风险保证金制度,接下来应该对这个制度相关的细节问题,如损失的大小、责任的判定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相关业务人员在进行实务时的可操作性,明确银行与房地产中介商的责、权、利,避免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
3、要积极利用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加大“假个贷’的实施成本。“假个贷”的情况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责任较轻,使当事人无所顾忌。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对金融欺诈相关的处罚条款,银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假个贷”中,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法律。因此在发现“假个贷”情况后,要积极向司法机关报案,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使犯罪分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