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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本年发生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债权性投资净损失。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借款人死亡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证据: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力还款经济鉴证证明。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证据: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其中中止执行的,还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鉴定报告。
证据: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证据: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以及相关证明。
证据:垫款证明和相关证据。
证据: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帐证明及资产帐面价值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证据: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损失专项说明。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证据: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债权损失。
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括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如果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债权性投资损失:
(1)13号令第四十一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2)13号令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