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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通过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家和政府表达意志的自由。
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实体内容;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项信访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信访权都应该被看作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
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此类信访大到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等;
三是诉讼类信访,指应当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经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这类信访是信访制度面临的主要困惑之一。
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权利,是宪法价值秩序的根本原则,也是一切正义价值体系的基础。信访权无论作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都具有无可置疑的宪法价值。
信访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民主。正是由于人民建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及其政权机构并选举产生了国家领导人,所以人民才有充分的权利向他们请愿,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以维护和实现人民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权利。这是信访权的合法性基础。
在中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公民各种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弥补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各种渠道之不足,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信访权和信访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拓宽救济渠道,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救济制度之间并不矛盾,相反,信访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救济之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权益。
信访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信访在监督权力运行,预防和减少腐败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实践中,许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
由于社会系统和人类活动的复杂性,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如得不到及时释放和化解,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信访权的存在则充当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有利于舒缓和发泄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信访权作为公民普遍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承载着对公权机构的民主监督。
2.信访权作为公民寻求救济的手段之一,是司法和行政救济的补充。
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应该奉行的带有普遍意义和抽象价值的指导思想,严格说来,这是现代法理的应然要求,不是现行法律的实然规定,但作为调整信访行为、规范信访权利的现代法律,应该正式确认这些基本原则,以使作为信访权行使正当性要求之一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信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从现代法学本身角度观察,任何权利的行使还要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尤其涉及到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时,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信访人只有同时在合理原则指导下行使信访权,才使其权利依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反映的问题也会得到及时的反馈。
要求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要首先如实的向接访人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做到反映事实不编造、揭露问题不夸大、政府功绩不缩小,这是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观察,政府是为民服务的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来履行与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现代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人文政府,也就是说,人民与政府在达成社会契约时,应该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任的假设前提之上的。具体到信访权行使此一微观问题上,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不应首先无端怀疑政府,而应首先充分信任政府。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才能保证信访权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