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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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原来由船东互助保赔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的保障赔偿责任。这些责任都是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主要承保的是船东民事责任,起因于违反合约法或者侵权行为。当然也包括一些刑事责任。例如,船员走私,当地政府对船方处以罚款等。总之,保赔保险来源于保赔协会的保障责任,而由保险人作为一种保险险种来承保。
保赔保险的类别主要有两大范围,即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是指船东所有船舶本身引起的责任,即因船舶的停泊、航行、作业时等引起的责任,例如船舶漏油引起污染的责任等。赔偿责任则指并非上述船舶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船舶的经营等引起的损失,例如对承载运输货物的货损货差责任。
(1)碰撞责任。
(2)财产损毁责任。
(3)契约责任。
(4)费用责任。
(5)运费损失。
(6)人身伤亡的责任。
由于战争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由于罢工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作为大船辅助工具的附属船例如小渡船等引起的风险责任。
由于使用集装箱或者在装卸集装箱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碰坏码头设备以及造成其不能使用的损失。
对船东在经营业务时偶然发生的损失责任及费用,这属于一种特殊的风险。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定期的,因为它承保的风险比较多,具有综合性,因此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再行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都是按保险单上载明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到期满日的午夜零时终止,时间都是以订约地当地的时间为准。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比船舶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因为它不像船舶保险那样主要是承保因灾害事故引起船舶的物质损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它还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广泛的民事责任赔偿,特别是违反公约和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也并不是什么都赔,它也有责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法规中规定的不赔原则同样适用。
对于保险法规中规定保险不应赔偿的原则,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例如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与赔偿责任。
(2)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或赔偿限额。
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如航东违反这些原因,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例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东对承运货物每件赔偿责任限额为五百美元,如船东赔偿时超出这个限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负责。
(3)船东的故意行为。
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障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免责的。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主要的责任范围有:
(1)因为被保险船舶或者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
(2)依法和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的疾病的补偿。
(1)依法或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费用。
(2)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的遇难船员的费用以及船员在海水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依法或按照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的。
(3)为处理偷渡人员或运送被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1)由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整理上的疏忽造成他船或财产、物体的损失。
(2)被保险船舶漏油污染海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海面,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是为了补偿政府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3)被保险船舶漏油造成第三者的污染损害。
以上三点,均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这项责任,其范围比较广泛。
(1)按照拖带契约,被保险船舶在被拖带时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
(3)清除残体或障碍物体所需的费用。
(4)进行疫病消毒所引起的检疫等费用。
(5)被保人应负的承运人责任。
(6)由于被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契约而不能向供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7)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足额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余额部份。
(8)因溢卸、短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疏忽引起的罚款。
(9)因进行海事调查,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费用。
(10)与保险责任有关的法律费和施救等费用。
(1)被保险船舶本身包括家具、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等损失。
(2)延期停泊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
(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
(5)船舶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
(6)船舶战争险条款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