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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税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的权力。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资本利得课税、遗产税等进行估算。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估税权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估税权是征税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