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权
委托代征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代征某些税款的权力,被委托的单位或机关只有在承诺代征后,才产生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例如,我国有些地方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农业税,有些地方委托村级行政组织代征屠宰税,等等。
- ↑ 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编著.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 ↑ 李海波主编.最新中国税务实用指南 第一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