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投资(Preferred stock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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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优先股股票以获得利益的间接投资行为。
(1)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但是,公司对于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却带有随意性,并非必须支付。
(2)股息分派优先。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股息分享优先权的获得与投票权的丧失。普通股投资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对优先股也是适用的。
一般而言,投资者自然喜欢购买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及可兑换优先股,但实际上更多权益的获得必然会伴有相应的损失,股份公司一般不会同时发行几种优先股,多数情况是只发行一种,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某一公司的优先股时,选择余地比较小。投资者投资于优先股时,同普通股一样,要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决定购买何种优先股。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普通股虽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无法凸显出风险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样优先股就成为风险投资业的宠儿。国外的研究调查发现,优先股这种投资方式在其他投资领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最常使用的投资手段。优先股之所以对风险投资者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优先偿付权。在上文已经提到,由于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很大,投资者很注重对自己资产的保护,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者往往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不是控股股东,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会要求高于普通股股东的地位,而优先股就给予了投资者这样的权利,可以在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之前优先得到偿付。这在宏观经济形势萧条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可以给予风险投资者一种“向下的保护”。
(2)稳定的收益权。所有的优先股都是承诺给予股东固定的股利回报的。优先股股利的偿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累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够现金的时候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承诺的股利,这种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种是累积优先股,即使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时,这些股利也会作为应付股利科目存在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并不断累积,等到公司有足够现金时再一并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累积优先股给了风险投资者一个稳定的投资收益,即使无法及时退出,也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稳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在风险投资者没有公司控股权的时候,很难保证普通股股利的发放。根据前文所述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优先股股利的发放提前实现了一部分的现金流,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权。通常来说,优先股股东是没有公司投票权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投资谈判中为自己争取一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权关系的与风险对称的各种“权益要求”,这就创造了一系列特别的优先股。例如,优先股股东拥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权,比如说董事会成员变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等,在投票权比例上,优先股的每股投票权也可以不同于普通股,现实中存在着打折投票权和超级投票权等特殊的优先股投票权利。打折投票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少于每股普通股所拥有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的投票权只相当于0.5股普通股;超级投票权则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的投票权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等于2股普通股。更特别的是,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同一种优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决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在事件A上拥有打折投票权,而在事件B上拥有超级投票权。这种安排给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很多日常问题上给了管理层足够的自主权。
(4)可转换权。风险投资者的主要收益都来自股权的增值,特别是在通过IPO退出时,风险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投资额的收益。然而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固定收益证券,并不能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潜在收益。此外,优先股的存在本身也会成为企业IPO上市的一大障碍,有优先股存在的企业往往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转换权,这种转换权赋予优先股股东一种权利,使他们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IPO获得巨大的收益。可见,优先股在给风险投资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使他们可以获得足够的潜在收益。
(5)丰富的附加条款。从前几条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股除了本身区别于普通股的特点之外,还可以附有丰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条款,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票权和转换权实际上都属于这种附加条款,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附加各种各样的条款在优先股上,比如早期阶段的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反稀释条款,它赋予优先股股东权利,以保证在下一阶段投资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原先股东的股份不被稀释到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了原来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优先股的这种丰富的“定制化”选择不仅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企业中高于创业者等普通股股东的地位,此外,在企业存在多个风险投资者时,可以通过这种“定制化”的优先股设置来凸显出不同投资者对企业的不同诉求。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风险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对每次投资的金额通常都有一个限额,而这个限额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组合投资就成为风险投资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这种组合投资既表现在不同阶段的组合上,又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投资者的组合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组合投资,不同投资者之间对所投资的企业通常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都可以通过优先股的各种条款来表现;同样的,在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之间,他们的投资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采用优先股进行投资时,就可以在可转换权的转换比例上进行不同的设置,这样就可以对不同阶段投资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给予不同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优先股存在的这些优点,才使得优先股成为风险投资中最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手段。但是优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优先股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样参与企业管理,虽然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通常都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企业创业初期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优先股很少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