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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集资是指生产性企业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把企业内部集资活动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自身的生产资金短缺时,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
申请集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3、在银行开设帐户。
在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集资申请书和集资方案;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期会计报表;
4、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1、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申请集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集资方案,对企业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状况以及其它与集资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准集资。但经过考察,亏损企业集资用于有助于该企业发展或扭亏的项目,并有偿付来源和能力,审查确认后可予以批准。
2、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写明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企业内部集资只支付利息,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由审批的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确定。申请集资的企业要印制标准集资券,向负责审批的人民银行提供票样,经认可后方可使用。债券到期,由企业兑回销毁。
3、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企业在提报集资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正式批件。
4、对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人民银行按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集资规定进行管理,投入全社会的集资规模内。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承包的有关资料和承包协议书,人民银行审核后发给批准书,企业凭批准书支付到期后的风险抵押金。批准的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5、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集资要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6、企业内部集资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1、企业集资收入的现金要存入开户行结算户后方可支用,不得坐支
2、企业开户行应当在接到企业提交的《集资申请书》后,收入企业集资款。集资期满的企业在支付还本付息现金时,开户行凭集资企业提供的《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支付现金并留存作为人民银行掌握专业行现金支出的依据。 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款项,开户行应拒绝其存入、支取集资现金。
3、企业集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4、凡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企业内部集资,开户银行不得强行扣收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还本付息现金。
5、企业内部集资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
6、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内部集资的投向、还本、效益等全部资金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借:现金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税率20%。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