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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还贷是指纳税人用应纳税款归还贷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它与税前还贷共同构成了税收还贷的两种具体形式,都是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在我国轻、纺行业出现的税收优惠形式。税收还贷政策在实施之初,在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促进企业更新改造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提前支用税款,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并在客观上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属于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取消的优惠形式。
以税还贷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20世纪80年代曾广泛应用于缴纳产品税的纳税人,主要扶持烟酒生产企业归还贷款和特案批准的技术改造和基建贷款项目用产品税归还使用的银行贷款。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扶持发展的全国性名优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和列入省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生产企业基建贷款和技措性贷款、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外汇贷款、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和国家特案批准的贷款,在规定期内签订的贷款项目,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和折旧归还,归还不足的,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税款归还贷款。这一政策对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烟酒生产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产品税以税还贷的政策被取消。目前,以税还贷仅限于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项目的工业企业,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偿还外汇借款本息,实施的范围大大缩小,还贷管理的程序也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