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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
代理证券业务主要包括:代发行证券业务、代售证券业务、代购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等。
(1)代发行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代理证券发行单位发行证券的业务,代发行证券业务按发行方式分为:①代销方式;②全额承购包销方式;③余额承购包销方式。
(2)代售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受客户委托、按客户约定的价格,在公司柜台或证券交易所出售证券的业务。
(3)代购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按客户的要求,以客户能接受的价格代客户在证券交易所或柜台购买证券的业务。
(4)代兑付债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接受国家或企业等债券发行单位的委托、兑付到期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以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并将已兑付的债券集中交给发行单位的业务。
(5)代保管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保管证券的业务。
(6)代理异地证券(股票)买卖业务的核算,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代客户代购代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股票业务。
1.广泛性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证券代理产品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银证业务等,业务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中介性
商业银行证券代理业务属于中间业务,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比例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商业银行充当证券交易的代理人,按一定的业务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地执行投资人的交易委托,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3.效益性
开展证券代理业务,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的手续费收益,同时有利于改变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有利于稳定和扩大优质客户资源,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4.风险低
商业银行办理证券代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代理关系,不承担债务人违约的连带责任;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以自有资金参与证券交易,也不会承担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具有风险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