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证书(License of Agent)
目录 |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就其法律实质而言,则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是载明被代理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代理权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予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证书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予授权。在商业实践中,介绍信常作为代理证书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其法律效力。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律师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一案,委托XXX为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