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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券是指由某地方政府、某些组织机构、某些企事业单位及十人印制发行的在一定范围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券(或卡)。尽管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纸券、有的是卡。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购物券,“代币券”不论其形式有什么不同,但其实质都是表现为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1]
目前市场上发行、使用的代币券(卡)主要分为储值卡和购物券(卡)两类:
(一)储值卡。储值卡主要包括单用途储值卡和多用途储值卡两种。单用途储值卡主要有:煤气公司发行的煤气收费卡;公交公司发行的公交卡;电信行业发行的电话费充值卡;大型商场、超市发行的购物卡(会员卡、积分卡、亲情卡)。多用途储值卡主要有:医保中心发行的医保卡。“医保卡”按规定可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并可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另外一些酒店发行的贵宾卡,也属于多用途性质。它既可用于住房、桑拿消费,又可在酒店内容购买商品。
1、煤气卡。煤气用户开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与煤气公司签定相关协议,可以挂失。用户可以到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充值。
2、公交卡。办理公交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可以挂失和退卡。
3、电信行业发行的电话费充值卡。消费者在购买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退现金、不记名、不挂失。
4、大型商场、超市发行的购物卡。办理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退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价格等于购物卡面值。5、医保中心发行的医保卡。发行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部门职工。持卡人可以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医药商场、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够药和诊疗。对持卡人终身有效,办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馓可以挂失。
以上储值卡大多数没有通过银行发行,均由商户自行制卡发行和清算,接受客户预先支付的货币金额,并将该金额写入电子卡片账户,客户在消费时直接用卡结算。但也有一些由银行与商户联合发行,并标有银行标识的联名卡。
目前储值卡使用较为普遍,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消费的诸多方面:医疗保险、公共交通、电信、供电、煤气、大型综合商场、大型超市等,与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密切。
(二)购物券(卡)。购物券(卡)大多由各商场自行发售,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充当流通职能的准货币。主要有:各种购物券(卡)、出库单、提货卡、会员卡、贵宾卡等。
商业机构发行的购物卡一般通过本机构的大宗货物购买部门公开向社会发行,发行的购物卡种类包含折扣卡、购物卡等。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购买。单位大批量购卡一般以支票方式支付,个人办卡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办卡时商业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商业机构发卡时会在卡上标注卡的失效时间,提醒持卡人及时消费。但是在实际使用时,即使购物卡超出失效时间,持卡人扔可在商业机构许可后进行延期消费,商业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商业机构发卡一般不表明金额,实行无记名发卡,丢失不补,仅限本商业机构内消费。但也有大型商场收取非本商场发行的购物卡,再通过私人关系在发卡商场处兑现。
商业机构与初次购卡人、持卡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二者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和调整。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储值卡、购物券(卡)等代币券有如下特点:
一是代币券(卡)面信息隐蔽化。显示金额、注明代币券标准券面的代币券,已为用100、200、500、1 000等数字拼成背景图案的领条、提货单,标注品名、数量、金额的支付凭证、兑换卡所代替。并以颜色、代号区别券面面值。
二是制造销售渠道扩散化。参与印制代币券的既有专业文印单位,也有商家自己制作的。以前发售代币券的多为大中型商场、超市,现在许多小型超市、批发、零售商店、专卖店、门市部也参与其中。有的以商品的领条、支付凭证做为代币券的延伸。
三是发售时机更灵活,使用期限更长。以往代币券多在节日期间集中发售,现在发售时机更灵活,甚至随时可购买到;有效期也更长,有的甚至不限时日。四是购买主体多元化。购买代币券的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也有企业,还有部分个人。
五是使用群体的普遍化。代币券方便了礼尚往来,简化了馈赠收受过程,淡化了尴尬场面,收受者容易找出心理平衡,因此,使用群体趋向普遍化。
国家为何反复强令禁止代币券的原因主要有:
1.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直接的影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这是代币券最大的害处。就代币券本身而言,它不一定就导致偷税漏税。偷税漏税主要是指代币券的支付来源,即钱是从哪里来的.企业又做到哪笔账上,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单位购券作为礼品增送他人,此类支出应列为“业务招待费”,这部分费用是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超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需被计征企业所得税。单位购券时往往要求开“办公用品”等名目的发票。然后将这笔支出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账面上体现不出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就逃掉了。由于单位未将此笔收入列入税前限额扣除的“计税工资”,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少交了。若以购券方式记账,单位就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这样就有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从券中无法直接扣税,以券增送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为了促销,商家对集团购券往往给予占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而这部分利益的获得者几乎无人会自觉自愿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单位采取避税的措施本身就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因为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容易滋生腐败、助长不正之风。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作为送礼、拉关系的手段,助长了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的现象。在发行代币券的过程中,一些集团购买指定商场的代币券能获得一定比例的优惠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优惠往往是暗箱操作,具体办卡的人可能把一定比例的优惠中饱私囊。还有些商场并不拒绝给持券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有门路的人花了代币券还能回单位报销,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
3.不正当的商业竞争的体现。代币券消费对商家来说是好的更好,差的更差。因为决定这一消费的,不是消费者,而是买券者,买券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福利实惠型的,其得益者主要是超市;一类是送礼奢侈型的,其主要得益者是大的百货店。而那些这两类都靠不上边的商店自然就处于卡券消费劣势,客观上形成不平等竞争。
4.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个人持代币券消费只是消费的最后实现环节,该实实在在发给职工的福利,完全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实现,职工也有自由消费、购买的权利。发放代币券,无疑是把消费限定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商场、特定的货源,商家往往会弱化销售之外的服务质量等。代币券限期消费,在营造出少有的火爆购物场面的同时,部分商家“趁火打劫”的行为甚是明显。可概括为六条:一是变相提价骗顾客;二是有货也不供、清仓甩卖完了再说;三是拒开发票;四是用卡所购商品只能换不能退;五是停用会员卡;六是服务态度蛮横。顾客难找“上帝”的感觉。消费者还要承担期限内没有消费的损失,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这是人为制造销售高潮,消费者在匆匆忙忙中疯狂消费,不仅买了很多不必要的商品,还透支了消费能力,零售市场接下来肯定要面临一个销售低谷。许多消费者最大的感受就是用代币券购物,不像花自己的钱,“反正花的不是个人的钱,用不着心疼”,随着逐利心理的膨胀,许多商家瞄准持券人的这种心态,为了多捞一笔,甚至趁机抬高物价。
5.违反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按理说,电子货币逐渐取代现金支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上,各种按规定发行的银行卡已完全可以满足刷卡消费的需要,而商场发放的“电子消费卡”绕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监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代币券带有倾向属性.并且是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即使商业银行也是不允许发放的:商业银行本身大量发行代币券,也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可以造成竞争中的不公平,主要是起点地位不一样,导致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
(一)使用代币券(卡)的积极作用。
代币券(卡)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当前代币券(卡)的发行、使用等情况看,其积极作用主要有:
1.减少了现金流通,节约了社会成本,并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例如当前公共服务机构发行流通的储值卡和购物卡。
2.方便了群众。如公交卡、煤气交费卡、电费卡、电话充值卡的使用者普遍反映用“卡”和使用现金相比既快捷又方便,在超市购物结算不必为找零发愁。3.对消费者而言,通过各种购物卡预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可以享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
4.发券(卡)商家则认为购物券(卡)能够扩大销售额,提前收回资金,加快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运营成本。
5.发行代币卡作为一种重要营销方式,有扩大销售同时拉动了内需,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代币券(卡)发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代币券(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监督管理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在代币券(卡)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代币券(卡)的合法性值得商榷。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购物券(卡)虽只在指定区域购物,但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问题,损害了人民币唯一合法货币的地位。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单位集体购买购物券(卡)后发给职工,客观上就形成了迫使持卡人到指定商场购买指定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三是《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售购物券(卡)造成在一定时间段内没有出售商品的现金大量回笼的虚假现象,不能真实反映商场经营状况,一旦商场经营欠佳或信誉受到损害,就会出现持卡人疯狂抢购等严重后果。
2、代币券( )可被用来规避财务管理监督,容易形成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代币券(卡)持有者中有相当数量是公款购买后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或作为“礼品”赠送。此举无疑增大了消费基金,但在单位财务账上却反映不出来。一些商家销售购物卡可以按购买者要求,开具名不副实的发票报销人账,绕开了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由于代币券(卡)不记名,又与人民币等额使用,还便于携带,在一定情况下为行贿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时商场发售购物卡时还有一定的回扣给经办者个人,并且不入账,也助长了商业贿赂行为。
3、造成了一定范围内国家税收的流失。有的单位用公款购买代币券(卡)后将这部分消费计入成本,由此扩大成本、减少利润,逃避相关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物券(卡)持有者来说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却又在工资单上反映不出来,从而逃避了个人收入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4、代币券(卡)的无序发行易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代币券的发行一般由企业、单位用转账支票购买,反映在银行账户的是企业存款的增减,并不反映现金增减,而大量的代币券实际上是承担现金流通的职能,在银行体外循环。加之,商业企业发放购物券(卡)所得的现金收入,一般不并人大账,而私设小金库挪作他用,使相当数量的现金游离于国家现金监管之外。这就使央行对货币供应量M0的监测发生偏差,容易造成金融风险。从企业行为来说,发行代币券(卡)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集资行为。由于一部分代币券(卡)的发行具有先发行后消费的特点,所以凡是发行代币券(卡)的企业都能在一定时间内无偿集取和占用一部分社会资金。在集资期间发放代币券(卡)的企业一但因经营不善发生倒闭,或者内部人员携款潜逃,将会给持券人带来损失,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5、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一些大的商家可以通过购物卡发售,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可以垄断市场、垄断消费者,使中小商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使经济发展失去了公平性。